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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UpdateDate="20260622_010228236">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610</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610</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2160245號公告</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公
  訓字第 1150011544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23 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5
  2160245 號公告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依據<br />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1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br />
    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第 10 條及<br />
    第 11 條之1<br />
    。<br />
<br />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br />
（一）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關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br />
      務態度，並增進共通能力及初步認識關務工作之範疇，與增進有關<br />
      關務業務之專業知識為重點。<br />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與工作有關之關務業務專業知識、所需知能及品<br />
      德操守與服務態度為重點。<br />
<br />
三、訓練對象<br />
（一）11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br />
      員。<br />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br />
<br />
四、訓練期間<br />
（一）專業訓練：4 週。<br />
（二）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 4  個月。依本計畫第 10 點免除專業<br />
      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br />
（三）依本計畫第 11 點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br />
      個月。<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br />
（一）專業訓練：<br />
      1.課程配當：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由財政部另定之<br />
        ，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br />
      2.住宿：依本考試報名資料，受訓人員居住地為臺北市及新北市以<br />
        外地區者，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統一向財政部財<br />
        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財訓所）申請宿舍，其他住宿規範事宜<br />
        逕依財訓所學員報到注意事項規定辦理。<br />
      3.上課時間：由財訓所另行公布。<br />
（二）實務訓練：<br />
      1.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32 條規定，實務訓練分實<br />
        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br />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專<br />
        業訓練。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br />
        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br />
        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br />
        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者，免經實<br />
        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br />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br />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br />
<br />
六、訓練機關<br />
（一）專業訓練：由財訓所辦理。<br />
（二）實務訓練：由關務署及所屬各關辦理。<br />
<br />
七、調訓程序<br />
（一）115 年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財政部統籌分配關務署及所屬各關，自<br />
      榜示之日起依各用人機關提列各等級類科需用名額出缺情形，由各<br />
      等級類科錄取人員按其類科錄取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分配各該類科<br />
      需用機關，若有以後梯次分配情形，則依前一梯次各類科分配結果<br />
      所定之下一梯次調訓序號先後所定分配序號依序選填分配。<br />
（二）依訓練辦法第 12 條規定，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br />
      定時間內至財訓所或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br />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培<br />
      訓業務系統」登錄「報到日期」及辦理相關資料維護。<br />
（四）依訓練辦法第 14 條規定，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br />
      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br />
      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br />
<br />
八、保留受訓資格<br />
（一）依考試法第 4  條及訓練辦法第 15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br />
      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br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br />
      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br />
      書（如附件 1），並檢具證明文件，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亦得至<br />
      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br />
      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逾期不予受理。<br />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br />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br />
（三）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據財政部（關務署）所定分配訓練作<br />
      業期程，為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br />
      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br />
<br />
九、補訓或重新訓練<br />
（一）申請種類：<br />
      1.104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br />
        。<br />
      2.103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br />
        或重新訓練。<br />
（二）申請程序：依考試法第 5  條及訓練辦法第 16 條規定，正額錄取<br />
      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br />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br />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填載補訓申請書（如附件 2）及<br />
      檢具證明文件，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亦得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br />
      ／「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br />
      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並由保訓會通知財政部、關務署及財訓所<br />
      調訓。<br />
（三）依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訓練辦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經<br />
      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br />
      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br />
      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br />
（四）補訓或 103  年（含）以前本考試之重新訓練人員於 115  年本考<br />
      試各該等級類科錄取人員選填志願順序後，依保訓會核定時間先後<br />
      ，依序選填分配調訓梯次各該等級類科需用機關。<br />
（五）依訓練辦法第 16 條、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35 條之 1  規定，<br />
      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br />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br />
<br />
十、免除專業訓練<br />
    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免除專業訓練之規定如下：<br />
（一）受訓人員為應 115  年本考試錄取之現職關務人員，曾接受本考試<br />
      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成績及格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於其報到後 7<br />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br />
      轉送保訓會備查。<br />
（二）受訓人員為非現職關務人員，最近 3  年內曾接受本考試錄取人員<br />
      專業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於接獲專業訓練調訓通知時，檢附證明文<br />
      件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免除專業訓練，由其依業務需求先行審查，<br />
      函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轉送保訓會備查。<br />
（三）「現職關務人員」、「非現職關務人員」之認定及「最近 3  年內<br />
      」之計算，均以分配訓練報到前 1  日為認定及起算基準。<br />
<br />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br />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br />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br />
        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br />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3<br />
        ）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br />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br />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br />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br />
  （二）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第 21 條至第 23 條規定，「擬任職<br />
        務適用職系之資格」、「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br />
        認定標準如下：<br />
        1.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br />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經保訓會認定與擬任職<br />
            務適用職系相同者。<br />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br />
            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認定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者。<br />
       （3）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之認定標準，由保訓會就其工作內<br />
            容對照職系說明書、職務說明書或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br />
            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認定之。<br />
        2.低一職等以上：<br />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委任第五職<br />
            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br />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br />
       （3）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br />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br />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br />
          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br />
<br />
十二、停止訓練<br />
  （一）專業訓練期間：<br />
        1.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34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br />
          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br />
          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br />
          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者須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證明）<br />
          ，由財訓所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專業訓練。<br />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應<br />
          予停止專業訓練。<br />
  （二）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br />
        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br />
        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br />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br />
  （三）依訓練辦法第 35 條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br />
        20  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br />
        ：<br />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br />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不在此限。<br />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br />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br />
  （四）依訓練辦法第 35 條之 1  規定，依前 3  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br />
        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br />
        （申請書如附件 4）。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br />
        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br />
        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br />
<br />
十三、訓練經費<br />
  （一）專業訓練：由財訓所編列之預算支應，或由財訓所與關務署共同<br />
        分攤。<br />
  （二）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列支。<br />
<br />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br />
  （一）津貼<br />
      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br />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br />
          。（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加給：比<br />
          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br />
          法定加給。）<br />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br />
          。（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加給：比<br />
          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br />
          法定加給。）<br />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br />
          。（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加給：比<br />
          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br />
          法定加給。）<br />
  （二）依訓練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br />
        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關<br />
        務署及所屬各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br />
  （三）保險<br />
      依訓練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br />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br />
          人員保險。<br />
        2.103 年至 105  年本考試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br />
          保險及一般保險。<br />
        3.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br />
          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br />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br />
          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br />
          號函，以及 112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br />
          第 8  條規定辦理。<br />
  （四）依訓練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br />
        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br />
        依下列標準辦理：<br />
        1.津貼：<br />
      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br />
      給支給。<br />
        2.休假及其他權益：<br />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br />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br />
            員有關法令辦理。<br />
  （五）依訓練辦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br />
        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br />
        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br />
        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br />
<br />
十五、生活管理規定<br />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br />
        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規定辦理。<br />
  （二）實務訓練：依各該訓練機關相關規定辦理。<br />
<br />
十六、輔導規定<br />
  （一）專業訓練：<br />
        1.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br />
          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br />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比照上開要點規定辦理。<br />
  （二）實務訓練：<br />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br />
          要點」（以下簡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br />
        2.實務訓練機關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實施輔導，並依實務<br />
          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5），輔<br />
          導員應每月至少填寫 1  份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br />
          。<br />
        3.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br />
          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實務訓練機關應填寫實<br />
          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7），即<br />
          時通報保訓會。<br />
        4.實務訓練機關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務訓練成績<br />
          不及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並做成個別會談紀錄表（<br />
          如附件 8），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名。<br />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br />
        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br />
<br />
十七、請假規定<br />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30 條、「公務<br />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br />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br />
<br />
十八、獎懲規定<br />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第 33 條及比照「公務人<br />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br />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br />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br />
<br />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br />
      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37 條規定，專業訓練及實務<br />
      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另訓練成<br />
      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br />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第 42 條之 1，及比照第<br />
        36  條第 1  項、第 36 條之 1、第 37 條之 1、第 38 條規定<br />
        辦理，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br />
        1.本質特性：20％，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br />
        2.課程成績：80％。<br />
       （1）專題研討：占 30％。<br />
       （2）測驗成績：占 50％，測驗題型為選擇題及實務寫作題，各<br />
            占25％。<br />
        3.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小數點第 3  位<br />
          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br />
        4.比照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測驗，<br />
          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br />
          或扣考。<br />
        5.比照訓練辦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br />
          ，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br />
          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課程時數 20％<br />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財訓所核准<br />
          調整測驗時間。<br />
        6.比照訓練辦法第 38 條規定，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經財訓所<br />
          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br />
          個月內向財訓所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申請書如附件 9）<br />
          ，由財訓所視訓練班次情形安排調訓事宜。另比照訓練辦法第<br />
           25 條第 3  項規定，自費重新參加專業訓練者，應自原訓期<br />
          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br />
          。如有因調訓需要，致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br />
          練期滿日，應追溯自重新訓期屆滿日生效。<br />
  （二）實務訓練：<br />
        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第 39 條至第 42 條<br />
        之 1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成<br />
        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br />
        1.依成績考核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實務訓練成績，由受<br />
          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0）所定項<br />
          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br />
          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br />
          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首長<br />
          評定。<br />
        2.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br />
          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轉財政部<br />
          函送保訓會核定。<br />
       （1）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br />
            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br />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br />
            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br />
       （2）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br />
            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訓練辦法第 3<br />
            9 條第 3  項及第 40 條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br />
            A.核定為成績不及格。<br />
            B.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br />
              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br />
              予核定為成績及格。<br />
       （3）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br />
            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br />
            關訓練。<br />
       （4）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br />
            定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br />
            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br />
            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br />
       （5）依訓練辦法第 42 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br />
            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br />
            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br />
            為不及格者，如有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br />
            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br />
            為成績及格。<br />
<br />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br />
  （一）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44 條規定，受訓人員有下<br />
        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通知關務署；實務訓練期<br />
        間則由各辦理訓練機關，分別函報財政部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br />
        格：<br />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br />
          期間中途離訓。<br />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br />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br />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br />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br />
          間曠職累計達 3  日。<br />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證件。<br />
        6.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br />
          事，經比照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為扣考處分。<br />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br />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br />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br />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br />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br />
       10.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br />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br />
          具體事證。<br />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br />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br />
        ，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br />
        會廢止受訓資格。<br />
  （三）依訓練辦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br />
        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關務署函報財政部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br />
        格。<br />
  （四）比照訓練辦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br />
        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br />
        1.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 19 點第 1  款第 6  目所定<br />
          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br />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br />
          重新訓練。<br />
  （五）受訓人員中途離訓：<br />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br />
          請書（如附件  11）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訓練機關檢附該受<br />
          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br />
          受訓資格。<br />
        2.前目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br />
          ，如實務訓練機關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該中<br />
          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br />
<br />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br />
    （一）依訓練辦法第 43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br />
          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請證作業要點）及「考試<br />
          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br />
    （二）依訓練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訓練期滿日之計算，以受<br />
          訓人員向訓練機關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br />
          。<br />
    （三）依請證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br />
          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及性<br />
          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2），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br />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練機關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br />
          及校核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br />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br />
<br />
二十二、附則<br />
    （一）除符合第 14 點第 4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br />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關<br />
          務特考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br />
          年資。另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  條、第<br />
          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適用該法並於 112  年 7<br />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撥<br />
          （提）繳退撫儲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br />
    （二）依銓敘部 112  年 3  月 13 日部退三字第 11255329521  號<br />
          函，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br />
          或依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br />
          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br />
          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br />
          前、後之年資者，其退撫事項仍應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br />
          法規定。<br />
    （三）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以<br />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br />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br />
    （四）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br />
<br />
二十三、本計畫由財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55</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610</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610</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2160296號公告</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公訓
  字第 1150015027 號函訂定全文 23 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5
  2160296 號公告]]></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1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8  條、第 10 條及

    第 11 條之 1。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分為「實體課程」或「線上學習」方式進行，並以參加

      實體課程為原則。受訓人員得審酌個人身心狀況及學習需求擇一參

      訓方式，並經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參訓，以充實初任公

      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

      為重點。其課程配當及相關作業事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另訂之。

      1.實體課程：

     （1）申請程序：除依本計畫第 10 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外，應經由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

          w.csptc.gov.tw）「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分發人員管理

          ／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身障特考人員實體課程基礎訓練申

          請」項下，辦理報名參訓。

     （2）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期間，因個人身心障礙因素（如因故請假超

          過規定時數等）致未能完成訓練者，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

          稱文官學院）逕予免除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並通知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逕予免除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人員，仍得申請參

          加線上學習基礎訓練。

      2.線上學習：

     （1）申請程序：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檢具「線上學習基礎

          訓練報名表」函報文官學院報名參訓。文官學院於受理報名後

          寄發相關教材。

     （2）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主動提供線上學習所需之電腦設備

          （施），並以於機關上班時間及辦公場域內辦理為原則。惟受

          訓人員如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准實施居家辦公（或遠

          距辦公）者，應符合該機關相關管理規定。

     （3）受訓人員應於實務訓練期滿日前，完成規定之課程及時數。因

          個人身心障礙因素致未能完成訓練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函報文官學院，逕予免除線上學習基礎訓練。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

      取人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其中 4  週為實體課程基礎訓

      練；參加線上學習基礎訓練者，應於實務訓練期滿日前，完成規定

      之課程及時數。

（二）依本計畫第 10 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

（三）依本計畫第 11 點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為 2  個月。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

      1.依 11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體

        課程基礎訓練作業規定」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2.課程配當：由保訓會另訂之。

      3.實施方式：由保訓會或文官學院另行公告。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規定，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

        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於

        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

        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

        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

        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者，免經實

        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指派前

        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基礎訓練：

    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實務訓練：

    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

    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擬任職務

    辦理。但擬任職務所在之機關、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

    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務辦理。



七、調訓程序

（一）依訓練辦法第 12 條規定，錄取人員經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

      （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報到，再由文官學院依規定通知，分批集中接受實體課程基

      礎訓練。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培訓業務系統」登錄「報到日期」及辦理相關資料維護。

（三）依訓練辦法第 14 條規定，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

      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依考試法第 4  條及訓練辦法第 15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

      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填具保留受訓資格申請

      書（如附件 1），並檢具證明文件，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亦得至

      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

      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

      事總處）及銓敘部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

      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

      資格，應依限辦理。



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4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

      2.103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依考試法第 5  條及訓練辦法第 16 條規定，正額錄取

      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填具補訓申請書（如附件 2）及

      檢具證明文件，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亦得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

      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並由保訓會通知人事總處及銓敘部遇缺依

      序分配訓練。

（三）依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訓練辦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經

      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

      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

      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依訓練辦法第 16 條、第 25 條第 1  項及比照第 35 條之 1  規

      定，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

      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免除基礎訓練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成績及格，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者，適用訓練辦法第 18 條免除基礎訓練之規定。

（二）依訓練辦法第 18 條規定，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 7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

      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附

      件 3）：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3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3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

        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

        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

        請（申請書如附件 4）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

        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規定，「同職系」、「低一職等

        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

          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

          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委任第五

            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

          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二、停止訓練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期間：

        1.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期間

          ，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

          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重大

          傷病者需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證明），經訓練機關（

          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應

          予停止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二）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

        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

        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停

        止訓練。

  （三）依訓練辦法第 35 條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

        第 20 點第 1  款第 10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

        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訓練辦法第 35 條之 1  規定，依前 3  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

        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申請書如附件 5）。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構

        ）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

        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三、訓練經費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原編列之預算支應。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依訓練辦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

        1.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

          津貼。

  （二）依訓練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

        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

        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依訓練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1.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3 年至105 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

          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

          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

          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以及 112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8  條規定辦理。

  （四）依訓練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

        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

          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五）依訓練辦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

        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

        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

        規辦理。

  （六）依訓練辦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

        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

        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規定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

        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六、輔導規定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

          要點」（以下簡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實施輔導

          ，並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

          件 6），輔導員應每月至少填寫 1  份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如附件 7）。

        3.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

          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應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

          件 8），即時通報保訓會。

        4.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

          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並作成個別會

          談紀錄表（如附件 9），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

          名。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四）為協助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能透過專業諮詢及補助，藉由職

        務或工作內容調整，提供輔助設備及指派專人輔導等措施，使受

        訓人員能達到擬任職務之工作品質及責任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於「職務再設計」網站（https://jobacmd.wda.gov.tw/DJO

        B_WEB/）提供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輔具）服務相關資訊

        ，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上網查詢並善加利用。又有關「身

        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相關資訊，請轉知受訓人員至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站（https://

        dpws.sfaa.gov.tw/） 查詢參考應用。

  （五）為協助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能運用相關輔導與諮商管道，保

        訓會蒐集臚列輔導與諮商相關網路資源一覽表（如附表），請各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逕行上網查詢並善加利用，俾即時給予

        受訓人員必要之輔導與諮商相關專業協助。



十七、請假規定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八、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規

      定辦理。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至第 37 條、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成績考

      核要點）規定辦理。

  （一）基礎訓練：

        1.本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及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不予採計訓練

          成績。

        2.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課程

          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

          予計分或扣考。

  （二）實務訓練：

        1.依成績考核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實務訓練成績，由受

          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0） 所定項

          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

          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

        2.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

          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函送保訓會核定。

       （1）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

            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

            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2）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訓

            練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及第 40 條規定，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A.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B.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

              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

              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3）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

            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訓練。

       （4）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

            定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

            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

            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5）依訓練辦法第 42 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

            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

            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

            為不及格者，如有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

            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

        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

          生舞弊情事，經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為扣考處分。

        3.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7.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8.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9.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

          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0.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

        關（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

        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依訓練辦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

        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機關（人事總處或銓敘部）函送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

        定，本考試錄取人員除因故停止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者外，於停止

        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

        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具自願中途離訓申

          請書（如附件 11） 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

          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前目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前

          已中途離訓，如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

          不及格者，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

          保訓會。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訓練辦法第 43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請證作業要點）及「考試

          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依訓練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以

          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

          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三）依請證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

          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之實務訓

          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2），函送保訓會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證

          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

          ，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十二、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該出缺之職務，如有依「各機關職務

          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

          者，應予解除代理或解聘僱；惟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

          訓練辦法第 30 條、第 31 條及本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

          達 1  個月以上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第 35

          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  個月以上且經分發機關通盤

          考量並同意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

          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 14 點第 4  款所定現職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

          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另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  條、第

          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適用該法並於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

          得撥（提）繳退撫儲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四）依銓敘部 112  年 3  月 13 日部退三字第 11255329521  號

          函，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

          或依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

          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

          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

          前、後之年資者，其退撫事項仍應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

          法規定。

    （五）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三、本計畫由保訓會訂定後實施。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54</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銓敘部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07</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07</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字第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銓敘部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七日銓敘部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十五年
  六月一日生效]]></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應業務需要，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br />
    會）。<br />
<br />
二、本會掌理事項如下：<br />
（一）關於本部人事相關法規之審議事項。<br />
（二）關於本部各單位對於法令適用疑義之提案審議事項。<br />
（三）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br />
（四）關於本部法規之整理及編印事項。<br />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br />
<br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常務次<br />
    長分別兼任；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六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參事、<br />
    司（處）長、研究委員派兼之；餘由本部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一性<br />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br />
    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由本部人員兼任<br />
    之委員，得視業務需要隨時改派之。<br />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聘兼之專家學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br />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br />
<br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部長指派本部簡任第十<br />
    二職等以上職員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大學<br />
    法律系所畢業者優先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制相關<br />
    事務。<br />
<br />
五、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br />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br />
    委員代理之。<br />
<br />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br />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br />
<br />
七、本部各單位對於擬提本會審議或報告之案件，應擬具提案表，併同相<br />
    關資料，於簽奉部長或政務次長核可後移送本會。<br />
<br />
八、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br />
    提出審查報告。<br />
<br />
九、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審議案件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br />
    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br />
<br />
十、本會決議事項，送還提案單位簽陳政務次長核處。<br />
<br />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53</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20</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20</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5742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高雄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5742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br />
    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利工程及建築工程等類科（以下簡稱土木工<br />
    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br />
    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br />
      之現缺人員。<br />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br />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高雄市政<br />
    府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一）實體課程：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大<br />
      業北路 438  號）。<br />
（二）遠距課程：建議以獨立無干擾之場域進行遠距研習效果為佳。<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br />
      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並訂<br />
      於 115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間擇日辦理。<br />
（二）共同科目採遠距教學、專業科目採實體上課，全日課程提供膳食，<br />
      不供住宿。<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br />
      結果，由高雄市政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br />
      成績考核之參據。<br />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方式辦理），並於結訓後<br />
      1 週內將調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br />
      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高雄市政府公務<br />
    人力發展中心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高雄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52</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14</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14</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5163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政及測量製圖類科（錄取分發區：桃園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5163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地政<br />
    及測量製圖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br />
    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地政及測量製圖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暨<br />
      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接受實務訓練之人員。<br />
（二）為善用訓練資源，並達互通共享之效，訓練對象包含錄取 114  年<br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歷年補<br />
      訓已報到之地政、測量製圖及資訊處理之本府新進人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桃園市政<br />
    府（地政局及人事處）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桃園市政府 13 樓公務人力培訓中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br />
    號 13 樓）。<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地政及測量製圖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br />
      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中午提供午餐。<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桃園市<br />
      政府（地政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br />
      考核之參據。<br />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以<br />
      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桃園市政府（地<br />
    政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桃園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51</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18</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18</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5474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5474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br />
    工程類科（含水土保持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及水利工程）<br />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br />
    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及水利<br />
      工程等 5  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br />
      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br />
      數，由臺北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br />
      否開班調訓。<br />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br />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br />
    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br />
    328 號）。<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 5  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br />
      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br />
      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br />
      結果，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br />
      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br />
（四）於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br />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並於結訓後<br />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br />
      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政府工務<br />
    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br />
    ，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50</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14</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14</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5163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桃園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5163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br />
    工程、建築工程、景觀等類科（以下簡稱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人員<br />
    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br />
    ，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br />
    現缺人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桃園市政<br />
    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及人事處等機關）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桃園市政府 13 樓公務人力培訓中心、桃園市政府 13 樓 1301 會議<br />
    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3 樓）。<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br />
      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如為整天課程中午提供便當。另得應特殊情<br />
      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桃園市<br />
      政府（人事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br />
      考核之參據。<br />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br />
      果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桃園市政府（人<br />
    事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桃園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9</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14</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14</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5163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財稅行政類科（錄取分發區：桃園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5163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財稅<br />
    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br />
    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桃園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br />
      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br />
      及人數，由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br />
      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br />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br />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桃園市政<br />
    府（地方稅務局）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 2  段 179  號<br />
    ）。<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br />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如為整天課程中午提供便當。另得應特殊情<br />
      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桃園市<br />
      政府（地方稅務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br />
      成績考核之參據。<br />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br />
      果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桃園市政府（地<br />
    方稅務局）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桃園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8</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14</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14</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5540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新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5540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br />
    工程及建築工程等類科（以下簡稱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br />
    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br />
    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之<br />
    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br />
    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新北市政府（人事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br />
    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新北市政<br />
    府（人事處）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新北市政府 2701 會議室（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br />
    號 27 樓）。<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br />
      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新北市<br />
      政府（人事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br />
      考核之參據。<br />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採用線上問卷系統予受訓人員填寫）<br />
      ，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br />
      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新北市政府人事<br />
    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集中實務訓練辦理完竣後，相關人員得酌予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新北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7</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13</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13</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5268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財稅行政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5268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財稅<br />
    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財稅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br />
    提升渠等財稅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br />
      現缺人員。<br />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br />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br />
    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稅捐處 11 樓節稅教室（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br />
    11  樓）。<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定於 115  年 6  月 3  日至 115  年 6  月 5  日辦理。<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食及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br />
      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br />
      結果，由稅捐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br />
      考核之參據。<br />
（四）請於訓練期程中，自行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br />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並於結<br />
      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br />
      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稅捐處於相關經<br />
    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稅捐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6</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13</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13</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5408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財稅行政類科（錄取分發區：新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5408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壹、目的<br />
    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財稅<br />
    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財稅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br />
    提升渠等稅務專業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貳、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新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配<br />
    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br />
    數，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br />
    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br />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br />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br />
<br />
參、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新北市政<br />
    府（稅捐稽徵處）辦理。<br />
<br />
肆、訓練地點<br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43  號<br />
    （10 樓訓練教室）。<br />
<br />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br />
    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並定於 115<br />
    年 5  月 19 日、5 月 21 及 5  月 26 日辦理。<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br />
    果，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br />
    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br />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br />
    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柒、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新北市政府（稅<br />
    捐稽徵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捌、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玖、本計畫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br />
    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5</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11</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11</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4204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4204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壹、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br />
    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br />
    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貳、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一般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各縣、市之現缺人員，亦得<br />
      安排列入預估缺已報到或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br />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br />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br />
<br />
參、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國家文官<br />
    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br />
<br />
肆、訓練地點<br />
    文官學院（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br />
<br />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訂於本（115）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21 日及 8  月 24<br />
    日至 8  月 28 日分 2  梯辦理（每梯次訓期 5  日），每梯次以不<br />
    超過 50 人為原則，預估調訓共 100  ，於本考試一般行政類科正額<br />
    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辦理調訓作業。各<br />
    梯次時間如下：<br />
    第 1  梯次：8 月 17 日至 8  月 21 日<br />
    第 2  梯次：8 月 24 日至 8  月 28 日<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遠道人員提供住宿；另得應特殊情<br />
    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訓練前須於「e 等<br />
    公務園+學習平臺」完成指定數位課程。<br />
三、數位課程說明<br />
（一）請受訓人員依「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常見 FAQ  使用手冊，登<br />
      入平臺操作，報名指定數位課程，並完成以下要件，取得認證時數<br />
      ：<br />
      1.觀看該課程時數達認證時數一半以上。<br />
      2.課程線上測驗達 60 分以上。<br />
      3.填寫線上課程問卷。<br />
（二）取得認證時數後，於「個人專區」列印指定數位課程之證書，於訓<br />
      練報到時交予班務人員。<br />
四、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br />
    果，由文官學院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br />
    核之參據。<br />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並於結訓<br />
    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br />
    員反映意見。<br />
<br />
柒、訓練經費<br />
    所需經費由保訓會支應。<br />
<br />
捌、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玖、本計畫由文官學院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4</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11</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11</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3867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政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3867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地政<br />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br />
    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地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br />
      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br />
      數，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br />
      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br />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br />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br />
    府（地政局）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3  樓北區）<br />
    。<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地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br />
      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食及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br />
      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br />
      結果，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br />
      成績考核之參據。<br />
（四）請於訓練期程中，自行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br />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請於結訓<br />
      時督促受訓人員填復），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br />
      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政府（地<br />
    政局）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br />
    需要修正之。<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3</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326</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326</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07145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環保相關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50007145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壹、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br />
    考試）環保相關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br />
    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貳、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環保行政、環保技術、環境檢驗、環境工程等 4  類科正額錄<br />
    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錄取人員、115 年公務人<br />
    員初等考試已報到或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br />
    本考試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國家<br />
    環境研究院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br />
    訓。<br />
二、近 3  年內曾參加各種國家考試環保相關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br />
    者，得免調訓。<br />
<br />
參、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協調環境部委託國家<br />
    環境研究院辦理。<br />
<br />
肆、訓練地點<br />
    國家環境研究院（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 3  段 260  號）。<br />
<br />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環保相關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br />
    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預計 115<br />
    年 7  月辦理。<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住宿及交通定點接送，由受訓人員<br />
    自由登記。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br />
    辦理。<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br />
    果，由國家環境研究院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br />
    參據。<br />
四、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br />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br />
    保訓會（免備文），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柒、訓練經費<br />
    所需經費由國家環境研究院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捌、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玖、本計畫由國家環境研究院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br />
    正之。<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2</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330</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330</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06730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06730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會計<br />
    、統計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br />
    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br />
    估缺、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已報到或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br />
    通考試、初等考試、本考試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br />
    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視錄取人員報<br />
    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主計總處<br />
    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2段126號）<br />
    。<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及<br />
      完成國家文官學院基礎訓練後，擇期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br />
      調整為線上學習方式辦理。<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br />
      結果，由主計總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br />
      績考核之參據。<br />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br />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經費，由主計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主計總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1</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413</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413</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0349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測量製圖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0349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測量<br />
    製圖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br />
    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本考試測量製圖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br />
    缺或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本考試補訓已報到<br />
    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內政部視錄取人員報到<br />
    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調訓。<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辦<br />
    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地址：南投縣南投<br />
    市光明路 1  號）。<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測量製圖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br />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及住宿。<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br />
      結果，由內政部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br />
      考核之參據。<br />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請於結訓<br />
      時督促受訓人員填復），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br />
      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內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0</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04</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04</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2610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四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5
  0012610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圖書<br />
    資訊管理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br />
    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br />
      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br />
      時程及人數，由臺北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br />
      ，衡酌是否開班調訓。<br />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br />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br />
    府（臺北市立圖書館）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臺北市立圖書館（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 2  段 125  號）。<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br />
      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本訓練不提供食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br />
      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實施相關成績評量（如筆試或分組<br />
      報告等），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果，由臺北市立圖<br />
      書館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br />
      。<br />
（四）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br />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於結訓時<br />
      請受訓人員填復），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子郵<br />
      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受訓人員實務訓<br />
    練機關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臺北市立圖書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br />
    正之。<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39</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04</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04</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3196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戶政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四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5
  0013196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戶政<br />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戶政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br />
    渠等戶政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戶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br />
      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br />
      數，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br />
      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br />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br />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br />
    府（民政局）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 2  段 21<br />
    巷 20 號）。<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戶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br />
      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但不提供住宿。<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br />
      結果，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br />
      成績考核之參據。<br />
（四）請於訓練期程中，自行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br />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於結訓時<br />
      督促受訓人員填復），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子<br />
      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民<br />
    政局）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br />
    需要修正之。<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38</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427</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427</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2151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中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50012151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br />
    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及景觀等<br />
    類科（以下稱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br />
    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br />
      之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br />
      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臺中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br />
      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調訓。<br />
（二）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或補訓錄取並經分<br />
      配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未曾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亦得納<br />
      入調訓對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中市政<br />
    府（人事處、建設局、水利局及都市發展局）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惠中樓 401  會議室（地址：臺中市西<br />
    屯區臺灣大道 3  段 99 號惠中樓 4  樓）。<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br />
      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br />
      視實際需要，調整辦理期程或方式。<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br />
      結果，由受託辦理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br />
      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br />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請於結訓<br />
      時督促受訓人員填復），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br />
      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中市政府人事<br />
    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臺中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37</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06</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06</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2647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5
  0012647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br />
    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建築工程等類科（以下稱土木工程<br />
    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br />
    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br />
      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br />
      程及人數，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br />
      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br />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br />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南市政<br />
    府（工務局）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地下 1  樓訓練教室（地址：臺南市安平區<br />
    永華路 2  段 6  號地下 1  樓）。<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訓練定於 115  年 7  月 8  日（星期三）至 7  月 10 日（星<br />
      期五）辦理。<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午餐，不提供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br />
      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br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br />
      結果，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br />
      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br />
（四）於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br />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並於結<br />
      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br />
      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南市政府（工<br />
    務局）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br />
    需要修正之。<br />
<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36</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506</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06</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3520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六十七期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5
  0013520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3 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 104  次會議通
  過]]></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依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

    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一。



二、訓練重點：

    司法官訓練係為性質特殊之養成教育，著重司法實務核心專業知識與

    職能之培育。



三、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百十四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

    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之人員。



四、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五、訓練期間：

    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止，為期二

    年。



六、養成教育課程：

    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包括一般課程、司法實務課程、專題課程及輔助

    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一般課程：包含有司法官課程體系及重點介紹、司法環境與司法倫

      理、人文素養、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性別平權、性別主流化及其

      落實（數位學習課程）、司法人權系列等相關課程，藉由基礎課程

      之實施，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與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

      格特質，其範圍涵蓋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司法與媒體

      互動座談、人文素養、壓力調適及情緒管理、學員自治、課務輔導

      與綜合活動、弱勢關懷、性別平等、體育活動、學員交流活動、家

      庭日、性向測驗與解說，以及導師時間【含認識環境、訓練法規解

      說、司法倫理之培養、司法官執行職務行為規範、藝文活動等，並

      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講

      述時數，供彈性運用，或針對當前社會矚目、批判議題，安排專題

      演講，以補課程之不足；並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構）參觀訪問，

      以增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育、社會關懷，以開拓視野，俾符合各

      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二）司法實務課程：有關民事、刑事及檢察等三部門實務課程依「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係以第一審之

      檢察（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及民事、刑事審判實務為範圍，課程

      包括各項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

      題研究報告之撰寫、民事、刑事、檢察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如裁

      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羈押具保之決定

      、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例為教材，依案件

      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辦或審理

      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務使學員就

      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須學習撰擬民事、刑事、檢察書

      類外，並有民事、刑事、檢察情境模擬教學與實務案例演練，以及

      偵審實務加強等課程，並擇定重要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三）專題課程：鑒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且通過嚴格之特

      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授國家考

      試科目及大學法學教育已研修之民事、刑事及檢察等相關理論課程

      ，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與學員討論，其範圍涵蓋

      憲法訴訟、民事法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家事與少年事

      件法專題、國家安全、財經金融專題、智慧財產權專題、法醫學專

      題、公共工程專題、網路與資訊專題、國際相關專題等相關課程，

      俾增強學員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

      且部分課程採群組教學，由法學界與相關專業領域之實務界講座分

      別從理論與專業實務領域著眼，同時教學，相互激盪，激勵學員參

      與思辨，啟發學員獨立思考能力，開展視野，增進事實判斷能力，

      並擇定重要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四）輔助課程：除開設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司法人權系列等相關課程

      ，使司法官學員對司法制度與政策、以及人權保障概念之認知外，

      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藉以輔助

      並加強司法官分析問題、閱讀評論、傾聽與溝通表達、卷證分析與

      應用、多元文化認識與國際交流、司法鑑識與鑑定、電腦應用等專

      業技能，以加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專業知識。



七、實施方式（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共二十八（二十七）週：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

      一百十六年三月七日止（扣除春節假日實際授課為二十七週），學

      員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與各類專題講習及檢察、民事、刑事等司法實

      務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二）第二階段共六十四週：

      1.自一百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四月四日止，共四週，學

        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2.自一百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共六十

        週，學員分配至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矯正署所屬監獄、看守

        所、戒治所、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殊（專業）法院等機

        關學習審判、檢察及矯正等業務。

（三）第三階段共十二週又三天：自一百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十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止，學員回本學院接受實務綜合研討、擬判測驗

      、口試及分科教育等。



八、實施方法：

（一）第一階段：

      1.為瞭解學員之體格與健康狀況，並確認有無不得參加司法官訓練

        之事由，於學員報到十五日前繳交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

        考試規則」第七條檢查項目規定之體格檢查表，報到後開始安排

        性向測驗、導師時間、學員交流活動、家庭日、藝文活動、體育

        康樂等課程，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

        為訓練做好準備，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2.為配合本期訓練計畫排定民事、刑事及檢察實務課程之實施，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規定，由學

        院擇定民事、刑事及檢察三部門實務課程召集人，再由召集人依

        實務主題規劃各若干位講座。開始前各部門先行規劃其教學方式

        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編排與講授能有系統且力求周延

        ，民事、刑事及檢察三部門並有導師二至五人輔助教學事宜。上

        課期間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時間思考、研究或

        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書類之習作亦安排於「研習時間」實施

        ，學員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由導師從旁指導。擬作

        之書類，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閱與講評指導，導師亦得

        助講。

      3.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論

        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二）第二階段：

      1.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流

        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俾能

        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六

        十七期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之規定，徵詢財政

        稅務、金融管理、工商經濟、工程建設、司法警政、環境保護、

        律師業務、非政府組織、醫療鑑定、智慧財產及地方制度等各類

        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並擬訂學習要領及訂定學習

        日程表等，具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學員須前往二個行政機關或

        相關機構學習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以增加學員之歷練。

      2.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選擇適合學習

        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各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

        職法官、檢察官各一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學員學習事宜

        。為激勵學員學習精神及協助學員瞭解院、檢各事務學習狀況，

        解決院檢學習期間之各項問題，學院將擇適當時機訪視學員，以

        瞭解學員學習狀況；學員於各部事務學習結束後須接受書類寫作

        考評，俾利深化實務學習經驗為其司法核心專業職能。地方法院

        及地方檢察署各項審檢事務學習結束後，由本學院洽請法務部矯

        正署安排學員至監獄、看守所及戒治所見習。為使學員實地瞭解

        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殊（專業）法院之機關運作、業務

        職掌及案件處理流程等事務，本學院得擇定相關法院、檢察署，

        提供學員學習，並由各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職法官、檢察官一

        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學員於機關學習各項事宜。

（三）第三階段：

      1.學員返回本學院接受輔助與偵審實務加強課程、裁判書類講評、

        口試、實務綜合研討課程與擬判測驗及講解課程，強化與提升核

        心能力，書類講評與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事、刑事、檢察

        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以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

      2.學員分發後依其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接受分科教育，加強其

        處理實務之能力，為到職前之準備。

      3.導師並對學員於第二階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學習中尚

        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法官之職務。

        如有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殊（專業）法院學習疑惑，適

        時反應司法實務講座於課程期間予以適當輔導。



九、調訓程序：

（一）由訓練機關依一百十四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名冊，及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補訓及重新訓

      練情形通知調訓。

（二）參加訓練人員應於接到受訓通知日起七日內，向訓練機關表示是否

      接受本期訓練。除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七條規定

      ，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

      文件向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申請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一百十五年

      八月二十四日完成辦理報到。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

      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

      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十、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選規一字第一○三○○○一五

      八二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四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

      ，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

      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

      定。」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所定辦理分配訓

      練作業所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日（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之

      六十日前（即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前），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

      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一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 「考試錄取人

      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選規一字第一○三一三○○○四九

      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三

      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

      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

      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一百零二年

      （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一百零

      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四條）規定外，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故

      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二種事由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依限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十一、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一百十四年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一百十三年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 「考試錄取

        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

        請填載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

        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

        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選特字第○九一○○○三一七八號書

        函釋：「……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

        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

        部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選規一字第一○三○○○五七○三號

        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

        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

        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

        人，亦未合考試法第四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

        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

        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

        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

        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

        起算。

  （六）第二款、第三款所定申請期間，係指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向保訓

        會提出申請之期限；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擬參加本期訓練者，並

        應配合本學院辦理調訓作業所需期程，於訓練報到日（一百十五

        年八月二十四日）之六十日前（即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前）

        提出申請，始得參加本期訓練。



十二、免除訓練或縮短訓練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及「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司法官訓練為性質特殊之司法官

      養成教育，受訓人員不得免除訓練或縮短訓練。



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

        證明文件經由本學院函請保訓會核定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

        假致請假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

        重新訓練。



十四、訓練經費：本期訓練經費由本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

        給。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

      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

      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十六、住宿及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作息須知」辦理。



十七、輔導規定：

  （一）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及「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輔導要點」辦理。

  （二）本學院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並邀聘專

        業心理師擔任輔導教師，提供心理健康諮詢服務。



十八、請假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九、獎懲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二十、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

        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

        懲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

  （二）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

        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均

        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

  （三）成績計算：

        1.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

          六十分為不及格。

        2.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業

          成績考查要點」考查核算，分下列二類：

       （1）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中第一階段擬判測驗占百分之

            十五，司法實務課程講座評價占百分之二，隨堂考試科目占

            百分之四，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占百分之二十，第三階段

            擬判測驗占百分之二十，口試占百分之九。

       （2）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其中院、檢學習所評分數占百分

            之十八（地方法院、檢察署與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

            殊專業法院等分數占比，依時間比例計算之），第二階段書

            類寫作考評占百分之十，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所評分數

            占百分之二。

       （3）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

            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第三階

            段訓練期間舉行口試。

       （4）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①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②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③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為不及格，其

              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

            ④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5）上述①、②及④各類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

            一者，得予補考一次。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有不及格

            者，應予重新訓練。

       （6）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六十分計算。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

            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因事假以外之

            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

            十計算，但因喪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與其他

            不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而可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者，不在

            此限。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學員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因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

            得補考一次，補考後及格者以六十分計算。

        3.品德學識成績之之計算方式及加、扣分之標準，悉依「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學員守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

          學識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

          點」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4.訓練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

          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定其名次；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

          成績相同者，以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

          同者，其名次以抽籤決定之。



二十一、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

    （二）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

    （三）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不及格、第一階段擬判測驗達二分

          之一以上科目、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

          目、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或第二

          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不及格，其不及格之學

          習期間累計達二分之一以上。

    （四）學員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五）經核定重新訓練人員未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六）重新訓練後仍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二項應予重新訓練之情形。

    （七）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

          及陪產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

          期間五分之一。

    （八）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二十小時。

    （九）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十）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

          具體事證。

    （十一）關說案情，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十二）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學院函送保訓會核定

        廢止受訓資格。

        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

        過，並由本學院函送保訓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二十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四十三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

          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於保訓會培訓業務

          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之訓練成績清冊及每名證

          書費新臺幣壹佰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考試院」，臺北市文

          山區試院路一號），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練期間重疊，應選

          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二十三、附則：

    （一）依銓敘部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部退三字第一○二三七四三

          二二二號令，一百零三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其考試

          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另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適用該法並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撥（提）

          繳退撫儲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依銓敘部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部退三字第一一二五五三二九

          五二一號函，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

          敘審定者，以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

          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均非屬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

          休資遣撫卹法之適用對象，其退撫事項仍應適用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撫卹法規定。

    （三）依保訓會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公訓字第一○五二一六○四四

          七號函，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

          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35</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416</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416</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1105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原住民族政策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1105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13 點]]></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壹、計畫依據<br />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下稱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br />
    計畫第 5  點第 2  款第 2  目。<br />
<br />
貳、計畫目標<br />
    為期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增進國家<br />
    當前原住民族重大政策、法令及未來發展趨勢之瞭解，強化並提升渠<br />
    等專業服務素質，以有效推動原住民族行政事務，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參、訓練對象<br />
一、114 年本考試正額錄取，經分配報到接受實務訓練人員。<br />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人員，於 114  年分配且未曾參加本訓練者。<br />
<br />
肆、實施班期與方式<br />
一、115 年 5  月 4  日至 8  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計 5  日，訓練人<br />
    數預計調訓 100  人（實際以報到結果為準）。<br />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及住宿（依受訓人員實需登記）。<br />
<br />
伍、辦理機關<br />
一、主辦機關：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委託原住民<br />
    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辦理。<br />
二、承辦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下稱公<br />
    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br />
<br />
陸、訓練地點<br />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備教室、宿舍及餐廳）<br />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 1  號<br />
    電話：（049）2332131<br />
    網址：https://www.hrd.gov.tw<br />
<br />
柒、課程與時數規劃<br />
    課程配當與時數詳如附件 1。<br />
<br />
捌、實施分工<br />
一、原民會：<br />
（一）訓練計畫：規劃訓練時間、受訓對象、課程配當等事宜。<br />
（二）招生作業：函文通知各機關訓練事宜。<br />
（三）調訓作業：確認報名錄取人員，協助通知受訓事宜。<br />
（四）報名作業：由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依承辦機關提供報<br />
      名表格式（如附件 2），登錄各欄位資料，並以受訓人員實務訓練<br />
      機關（構）學校為檔名分別建檔後，送原民會彙轉公務人力發展學<br />
      院南投院區續處。<br />
二、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br />
（一）報名作業：將原民會彙送之受訓人員資料，以機關別上傳系統報名<br />
      。<br />
（二）訓練實施：課程執行、講師聘請、教材印製、受訓人員生活管理等<br />
      工作。<br />
（三）訓練時數：依受訓人員個別實際參訓時數，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br />
      習網站。<br />
<br />
玖、實施經費<br />
    所需經費由原民會 115  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br />
<br />
拾、成效評估<br />
    由承辦機關（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於訓練結束後辦理意見調<br />
    查（如附件 3），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問卷及統計分析結果<br />
    逕送保訓會並副知原民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拾壹、督導考核<br />
  一、於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br />
      關（構）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br />
  二、參加本訓練之受訓人員，須遵守下列紀律規範，其訓練期間之學習<br />
      情形（含請假、曠課及違紀等事項），由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br />
      區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之參據。<br />
  （一）受訓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法規規定。<br />
  （二）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單位之規定。<br />
  （三）受訓人員應服從訓練單位各項業務輔導員之指導。<br />
  三、訓練認證時數依受訓人員實際參訓時數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站<br />
      。<br />
<br />
拾貳、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致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br />
      予敘獎。<br />
<br />
拾參、本計畫由原民會訂定，函送保訓會配合辦理實施。]]></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33</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415</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415</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0010707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0010707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9  點]]></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br />
    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社工專業法<br />
    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社工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br />
<br />
二、訓練對象<br />
（一）本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br />
      正額預估缺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衛生福利<br />
      部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br />
（二）已參加近 3  年（113 年至 115  年）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專業人<br />
      員 Level 1  訓練課程者，得不派訓。<br />
<br />
三、辦理機關<br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衛生福利<br />
    部辦理。<br />
<br />
四、訓練地點<br />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南坪路 528<br />
    號）。<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br />
（一）線上課程<br />
（二）實體課程<br />
<br />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br />
（一）本項訓練定於 115  年 7  月 20 日至 24 日，採密集訓練方式辦<br />
      理，提供膳食。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br />
      習方式辦理。訓練前須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完成指定英語<br />
      線上課程。<br />
（二）英語課程受訓說明：<br />
      1.請受訓人員依「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常見 FAQ  使用手冊，<br />
        登入平臺操作，每堂課程要取得認證時數，皆須完成三要件：<br />
     （1）觀看該課程時數達認證時數一半以上。<br />
     （2）課後線上測驗達 60 分以上。<br />
     （3）填寫線上課後問卷。<br />
      2.取得認證時數後，於「個人專區」列印證書，於訓練報到時交予<br />
        工作人員。<br />
（三）參加本訓練之受訓人員完成時數結果，由衛生福利部送交實務訓練<br />
      機關（構），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br />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請於結訓<br />
      時督促受訓人員填復），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br />
      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br />
<br />
七、訓練經費<br />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br />
<br />
八、獎勵建議<br />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br />
    敘獎。<br />
<br />
九、本計畫由衛生福利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br />
    。]]></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32</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60415</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415</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152160192號公告</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訂定</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114 年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2160048 號函訂定全文 23 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52160192 號公告]]></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依據<br />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1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br />
    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8  條、第 10 條及<br />
    第 11 條之 1。<br />
<br />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br />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br />
      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br />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br />
      重點。<br />
<br />
三、訓練對象<br />
    114 年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br />
    。<br />
<br />
四、訓練期間<br />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其中 4  週為基礎訓練。<br />
（二）依本計畫第 10 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br />
      。<br />
（三）依本計畫第 11 點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br />
      個月。<br />
<br />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br />
（一）基礎訓練：<br />
      1.課程配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另<br />
        訂之。<br />
      2.實施方式：由保訓會或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另行<br />
        公告。<br />
（二）實務訓練：<br />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規定，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br />
        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br />
        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於<br />
        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br />
        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br />
        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br />
        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者，免經實<br />
        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br />
      2.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第 6<br />
        條規定，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中訓練，並<br />
        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期間以 1  至 2  週為原則。於實<br />
        施集中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構<br />
        ）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br />
      3.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指派前<br />
        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br />
<br />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br />
（一）基礎訓練：<br />
      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br />
（二）實務訓練：<br />
      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br />
      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擬任<br />
      職務辦理。但擬任職務所在之機關、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br />
      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務辦理。<br />
<br />
七、調訓程序<br />
（一）依訓練辦法第 12 條規定，錄取人員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連江縣<br />
      政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應於規定時間<br />
      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再由文官學院依規定通知，<br />
      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配實務訓練日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接<br />
      近時，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連江縣政府）得於分配函內載明考試錄<br />
      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後，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指定<br />
      之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受訓，並函知各該實施基礎訓練之<br />
      機關（構）學校。<br />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br />
      訊網站「培訓業務系統」登錄「報到日期」及辦理相關資料維護。<br />
（三）依訓練辦法第 14 條規定，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br />
      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br />
      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br />
<br />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br />
（一）依考試法第 4  條及訓練辦法第 15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br />
      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br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br />
      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填具保留受訓資格申請<br />
      書（如附件 1），並檢具證明文件，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亦得至<br />
      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br />
      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逾期不予受理。<br />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br />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br />
（三）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據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連江縣政府）<br />
      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br />
      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br />
      。<br />
<br />
九、補訓<br />
（一）申請程序：依考試法第 5  條及訓練辦法第 16 條規定，正額錄取<br />
      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br />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br />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填具補訓申請書（如附件 2）及<br />
      檢具證明文件，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亦得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br />
      ／「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br />
      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連江<br />
      縣政府）遇缺依序分配訓練。<br />
（二）依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訓練辦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經<br />
      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br />
      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br />
      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br />
（三）依訓練辦法第 16 條、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補訓人員除訓練計<br />
      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br />
<br />
十、免除基礎訓練<br />
    依訓練辦法第 18 條規定，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br />
    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 7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br />
    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附件 3）<br />
    ：<br />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3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br />
      基礎訓練成績及格。<br />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3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br />
      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br />
<br />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br />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br />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br />
        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br />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br />
        請（申請書如附件 4）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br />
        受理：<br />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br />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br />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br />
  （二）依訓練辦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規定，「同職系」、「低一職等<br />
        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br />
        1.同職系：<br />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br />
          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br />
          當職系後認定之。<br />
        2.低一職等以上：<br />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委任第五<br />
            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br />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br />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br />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br />
          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br />
<br />
十二、停止訓練<br />
  （一）基礎訓練期間：<br />
        1.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br />
          、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br />
          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者<br />
          需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證明）經訓練機關（構）學校<br />
          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br />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應<br />
          予停止基礎訓練。<br />
  （二）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br />
        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br />
        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br />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停<br />
        止訓練。<br />
  （三）依訓練辦法第 35 條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br />
        第 20 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br />
        練：<br />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br />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br />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br />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br />
  （四）依訓練辦法第 35 條之 1  規定，依前 3  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br />
        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br />
        （申請書如附件 5）。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br />
        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br />
        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br />
<br />
十三、訓練經費<br />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br />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之預算支應。<br />
<br />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br />
  （一）津貼：依訓練辦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br />
        1.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br />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br />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br />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br />
          津貼。<br />
  （二）依訓練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br />
        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br />
        ，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br />
        遺族撫慰金。<br />
  （三）保險：依訓練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br />
        1.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br />
        2.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br />
          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br />
          號函，以及 112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br />
          第 8  條規定辦理。<br />
  （四）依訓練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br />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br />
        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br />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br />
          定級俸之俸給支給。<br />
        2.休假及其他權益：<br />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br />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br />
            員有關法令辦理。<br />
  （五）依訓練辦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br />
        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br />
        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br />
        規辦理。<br />
  （六）依訓練辦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br />
        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br />
        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br />
        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br />
<br />
十五、生活管理規定<br />
  （一）基礎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br />
        規定辦理。<br />
  （二）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br />
        學校有關管理規章。<br />
<br />
十六、輔導規定<br />
  （一）基礎訓練：<br />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br />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br />
  （二）實務訓練：<br />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br />
          要點」（以下簡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br />
        2.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實施輔導<br />
          ，並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br />
          件 6），輔導員應每月至少填寫 1  份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br />
          如附件 7）。<br />
        3.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br />
          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br />
          校應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br />
          件 8），即時通報保訓會。<br />
        4.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br />
          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並作成個別會<br />
          談紀錄表（如附件 9），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br />
          名。<br />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br />
        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br />
<br />
十七、請假規定<br />
  （一）基礎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br />
        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br />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br />
<br />
十八、獎懲規定<br />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規<br />
      定辦理。<br />
<br />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br />
      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至第 42 條之 1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br />
      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成績考核要點）規定辦理。<br />
  （一）基礎訓練：<br />
        1.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br />
          、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br />
          。<br />
        2.依訓練辦法第 38 條規定，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br />
          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br />
          得於 1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申請書如<br />
          附件 10） 。另依訓練辦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自費重新<br />
          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br />
          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br />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第 39 條<br />
        至第 42 條之 1  及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br />
        1.依成績考核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實務訓練成績，由受<br />
          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1） 所定項<br />
          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br />
          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br />
          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br />
          ）學校首長評定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br />
        2.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br />
          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br />
          函送保訓會核定。<br />
       （1）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br />
            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br />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br />
            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br />
       （2）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br />
            （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訓<br />
            練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及第 40 條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br />
            ：<br />
            A.核定為成績不及格。<br />
            B.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br />
              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br />
              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br />
       （3）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br />
            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訓練機關（<br />
            構）學校訓練。<br />
       （4）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br />
            定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br />
            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br />
            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br />
       （5）依訓練辦法第 42 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br />
            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br />
            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br />
            為不及格者，如有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br />
            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br />
            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br />
<br />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br />
  （一）依訓練辦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br />
        ，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br />
        止受訓資格：<br />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br />
          期間中途離訓。<br />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br />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br />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br />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br />
          曠職累計達 3  日。<br />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br />
        6.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br />
          事，經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為扣考處分。<br />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br />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br />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br />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br />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br />
       10.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br />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br />
          暴脅迫，有具體事證。<br />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br />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br />
        關（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br />
        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br />
  （三）依訓練辦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br />
        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連江縣政府）函送保<br />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br />
  （四）依訓練辦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br />
        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br />
        1.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 19 點第 1  款第 2  目所定<br />
          期限內申請自費重新訓練。<br />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br />
          重新訓練。<br />
  （五）受訓人員中途離訓<br />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具自願中途離訓申<br />
          請書（如附件 12） 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br />
          ）學校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br />
          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br />
        2.前目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前<br />
          已中途離訓，如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br />
          不及格者，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br />
          保訓會。<br />
<br />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br />
    （一）依訓練辦法第 43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br />
          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請證作業要點）」及「考試<br />
          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br />
    （二）依訓練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以<br />
          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br />
          之日為訓練期滿日。<br />
    （三）依請證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br />
          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之實務訓<br />
          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3） ，函送保訓會報請<br />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證<br />
          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br />
          ，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br />
<br />
二十二、附則<br />
    （一）本考試法律廉政類科及財經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法<br />
          務部擬訂並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br />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該出缺之職務，如有依「各機關職務<br />
          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br />
          者，應予解除代理或解聘僱；惟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br />
          訓練辦法第 30 條、第 31 條及本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br />
          達 1  個月以上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br />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br />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第 35<br />
          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  個月以上且經申請舉辦考試<br />
          機關（連江縣政府）通盤考量並同意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br />
          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br />
    （四）除符合第 14 點第 4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br />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本<br />
          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br />
          資。另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  條、第 8<br />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適用該法並於 112  年 7<br />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撥<br />
          （提）繳退撫儲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br />
    （五）依銓敘部 112  年 3  月 13 日部退三字第 11255329521  號<br />
          函，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br />
          或依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br />
          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br />
          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br />
          前、後之年資者，其退撫事項仍應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br />
          法規定。<br />
    （六）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br />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br />
          關法令規定辦理。<br />
    （七）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br />
<br />
二十三、本計畫由保訓會訂定後實施。]]></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31</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銓敘部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20221228</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612</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部管四字第11559714911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停止適用</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實務作業注意事項</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銓敘部部管四字第 1094945357 號函訂
  定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銓敘部部管四字第 1115520455 號
  函修正下達全文 5  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二日銓敘部部管四字第 11559714911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各機關應於聘用人員到職後 1  個月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br />
    簡稱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函報銓敘部辦理登<br />
    記備查。<br />
<br />
二、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件時，請依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br />
    總處 111  年 8  月 29 日部銓一字第 1115484179 號、總處資字第<br />
    11100022662 號函規定，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br />
    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WebHR）報送後，再以與 WebHR  報送同一<br />
    文號之電子公文函報銓敘部。有關系統操作說明，請至 WebHR  或銓<br />
    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下載「WebHR 銓敘案件整合報送操作手冊」參考<br />
    。<br />
<br />
三、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常見聘用類別說明及相關注意事項：<br />
（一）新聘案：各機關新聘人員時，應詳實確認進用人員之資格條件須符<br />
      合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所核定之聘用計畫相關規範，於 WebHR<br />
      建置新聘人員個人基本資料，並報送銓敘部，無須檢附公務人員履<br />
      歷表（以下簡稱履歷表）、契約書及聘用計畫；惟必要時，銓敘部<br />
      得通知機關補正相關資料。<br />
（二）續聘案：各機關於聘用人員聘用期限屆滿仍予續聘者，應先依聘用<br />
      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准後再<br />
      函報銓敘部辦理續聘登記。另如有依年終考核相關規定晉薪點一級<br />
      者，請於聘用名冊備註欄敘明原薪點及晉級後薪點；如係年度中辦<br />
      理續聘者，請於聘用名冊備註欄敘明理由。<br />
      例 1：該員試用期滿予以續聘。<br />
      例 2：原辦理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請假期間（自○<br />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遺業務，續辦理該員育<br />
            嬰留職停薪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br />
            遺業務。<br />
（三）解聘案：<br />
      1.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中途離職者，應辦理解聘登記；留職停薪未<br />
        復聘即離職者，應於聘用名冊備註欄敘明留職停薪期間及離職生<br />
        效日；至聘期屆滿不予續聘人員，則毋須辦理解聘登記。<br />
      2.各機關辦理解聘案件時，請於聘用名冊備註欄敘明實際離職生效<br />
        日，又亡故聘用人員之聘用迄日為亡故當日。<br />
        例 1：某甲原聘用期間為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8<br />
              月 31 日，倘某甲提前於 109  年 4  月 1  日離職生效<br />
              ，須辦理解聘登記，且其聘用迄日為 109  年 3  月 31<br />
              日；倘某甲係於 109  年 9  月 1  日離職，則毋須再辦<br />
              理解聘登記。<br />
        例 2：某乙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離職，須辦理解聘登記，並於聘<br />
              用名冊備註欄敘明該員原於○年○月○日至○年○月○日<br />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業於○年○月○日離職生效。<br />
        例 3：某丙原聘用期間為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br />
              月 31 日，倘某丙於 109  年 5  月 1  日病故，須辦理<br />
              解聘登記，且其聘用迄日為 109  年 5  月 1  日。<br />
（四）改聘案：聘用人員之職稱、工作內容或月酬標準（不含依年終考核<br />
      規定晉薪點一級）等項目有異動者，應辦理改聘登記，並於聘用名<br />
      冊備註欄敘明改聘起始時間及改聘原因。<br />
      例 1：該員自 109  年 3  月 1  日起由 280  薪點調整為 312<br />
            薪點。<br />
      例 2：該員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依年終考核相關規定降薪<br />
            點一級，由 312  薪點調整為 296  薪點。<br />
（五）更正及更名案：原函報銓敘部辦理登記備查之聘用名冊相關欄位資<br />
      料如有誤植，應辦理更正登記，並於備註欄敘明更正原因。另聘用<br />
      人員如於聘用期間變更姓名，應辦理更名登記，並於聘用名冊備註<br />
      欄敘明原姓名及更名日期。<br />
（六）留職停薪登記及復聘案：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br />
      兵役法等相關規定留職停薪者，應辦理留職停薪登記，並於聘用名<br />
      冊備註欄敘明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如於同一聘用年度內留職停薪<br />
      期滿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者，應辦理延長留職停薪登記。嗣<br />
      該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回職復薪者，應辦理復聘登記。<br />
<br />
四、各機關報送聘用名冊各欄位請依下列說明填報：<br />
（一）「職稱」欄位：應與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所核定聘用計畫之職<br />
      稱一致，且不可為用人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所定之職稱。另報送<br />
      時如查無該職稱代碼，勿直接用「1178  約聘人員」取代，請與銓<br />
      敘部承辦人連絡新增代碼後再行輸入。<br />
      例：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所核定聘用計畫之職稱為「助理」，<br />
          則請勿填「聘用助理」、「約聘助理」、「聘用人員」、「約<br />
          聘人員」。<br />
（二）「資格條件（學經歷專長）」欄位：應與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br />
      所核定聘用計畫之資格條件相符，其中除學歷部分請敘明實際畢業<br />
      學校外，如另有規範科系、經歷或相關證書等資格條件者，請併予<br />
      敘明。<br />
      例 1：聘用計畫如規定資格條件應具有大學學歷及與擬任職務性質<br />
            相當之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者，則聘用名冊請敘明「○○大<br />
            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工作經驗 2  年以上<br />
            」。<br />
      例 2：聘用計畫如規定資格條件應具有醫學科系之學歷及須具備醫<br />
            師證書者，則聘用名冊請敘明「○○大學醫學系畢業，並領<br />
            有醫師證書」。<br />
（三）「聘用期限」欄位：請填聘用人員實際在職期間。<br />
      例：某聘用人員辦理 109  年度續聘登記時，聘用期限之「起止時<br />
          間」欄位應填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br />
          ；如該聘用人員於 109  年 2  月 1  日至 109  年 10 月<br />
          31  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則其函報銓敘部辦理育嬰留職停薪<br />
          登記時，聘用期限之「起止時間」欄位應填 109  年 1  月 1<br />
          日至 109  年 1  月 31 日；嗣後辦理復聘登記時，聘用期限<br />
          之「起止時間」欄位應填 109  年 11 月 1  日至 109  年<br />
          12  月 31 日；另如其留職停薪未辦理復聘即離職，辦理解聘<br />
          登記時，聘用期限之「起止時間」欄位應填 109  年 1  月 1<br />
          日至 109  年 1  月 31 日。<br />
（四）「折合金額」欄位：請填「薪點*折合率」之金額，另折合金額經<br />
      依所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如未達整數者，一律將小數位數捨去<br />
      。<br />
（五）「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欄位：請填聘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或權<br />
      責機關）最新核准之日期及文號。<br />
（六）「經費來源及科目」欄位：請敘明為年度預算經費（人事費或用人<br />
      費用科目項下）。<br />
（七）「備註」欄位：<br />
      1.請敘明「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br />
      2.如非屬行政院通案調整之薪點折合率者，請敘明薪點折合率。<br />
      3.進用具雙重國籍人員，請用人機關本於權責覈實認定是否符合國<br />
        籍法相關規定並予敘明。<br />
        例：該員為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國籍，具○○專長，為我國不<br />
            易覓得之人才且擔任技術性、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符合<br />
            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br />
      4.進用外籍人士，請用人機關本於權責覈實認定是否符合銓敘部<br />
        54  年 9  月 2  日 54 臺銓為參字第 06885  號函規定並予敘<br />
        明。<br />
        例：該員為○○籍，具○○專長，為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擔任<br />
            技術性、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符合銓敘部 54 年 9  月<br />
            2 日 54 臺銓為參字第 06885  號函規定。<br />
      5.公務人員或聘用人員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以聘用方式辦理之職<br />
        務代理，請敘明擬代理之公務人員或聘用人員之職稱、姓名及其<br />
        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br />
        例 1：辦理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請育嬰留職停薪<br />
              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遺業務。<br />
        例 2：辦理聘用研究員○○○因安胎事由請事、病、休假期間（<br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所遺業務。<br />
      6.出缺職務列入考試職缺並以聘用方式辦理之職務代理，請敘明經<br />
        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及職務編號等相關資訊。<br />
        例：本局薦任第七職等化學工程職系檢查員（A600020 ）職缺，<br />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年○月○日○字第○號函同意列入<br />
            ○年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所遺職缺約聘人員辦理，<br />
            其聘期自○年○月○日起至○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br />
            報到前 1  日止。<br />
<br />
五、各機關補辦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件時，請依銓敘部 80 年 9  月 19<br />
    日台華甄三字第 0608357  號書函及 99 年 1  月 4  日部管四字第<br />
    0993151926  號函規定，先由各權責機關查明原因及責任後，再檢附<br />
    履歷表、契約書及經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定之聘用計畫或相關<br />
    證明文件函報銓敘部核辦。]]></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68</資料網址>
  </法規>
  <法規>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法規類別>
    <法規體系>銓敘部行政規則</法規體系>
    <訂定公發布日>19990709</訂定公發布日>
    <最新異動日期>20260506</最新異動日期>
    <發文字號>部管二字第1155950564號函</發文字號>
    <異動性質>修正</異動性質>
    <生效狀態>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法規名稱>
    <法規沿革><![CDATA[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銓敘部（88）台甄二字第 1784732  號函訂
  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考試院（88）考台組貳一字第 04236  號函
  核備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銓敘部（90）管二字第 2057560  號函修正
  發布第 2～8、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考試院（90）考台組貳二字第 0900005217 號
  函核備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 0962819083 號函修正發
  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 1023682547 號函修
  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新名稱：公務人
  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 1043971921 號函修正
  第 1、2、4、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 11053798841  號函修正
  第 4、5 點條文；除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
  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 1125582937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點；除第 2～4、10 點，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外
  ，自發布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 1155950564 號函修正
  全文 9  點]]></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CDATA[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br />
    訂定之。<br />
<br />
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br />
    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等<br />
    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遴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人員<br />
    或團體參與選拔，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推薦期<br />
    間截止前函送銓敘部彙整。<br />
    主管機關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如有<br />
    即時遴薦之必要，應於當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br />
    簡稱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獲選名單前，檢附前項表件函送銓敘部併<br />
    同前項遴薦人員或團體報請評審委員會審議。<br />
<br />
三、主管機關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依其傑<br />
    出事蹟填註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目次，並核對其有無<br />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以及<br />
    遴薦之人員是否具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任職年資及考<br />
    評結果條件。<br />
<br />
四、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每年總獎額以十<br />
    五名為原則。<br />
    團體獎之參選對象，由二人以上之機關（構）或跨機關（構）公務人<br />
    員組成，並應冠以機關（構）名稱參加選拔。<br />
<br />
五、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置評審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考試<br />
    院聘請專家及學者組成，並以考試院副院長為召集人且擔任評審會議<br />
    主席，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br />
    前項召集人出缺或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考試院院長指定人員代<br />
    理之。<br />
    評審委員之遴聘，由銓敘部就遴薦建議名單陳報考試院院長圈選之。<br />
<br />
六、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評選作業得採書面審查、簡報詢答等方式進行<br />
    ，並由銓敘部擬訂評選程序、期程與方式等相關審議規定，提請評審<br />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br />
<br />
七、評審委員與主管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br />
    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br />
<br />
八、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舉辦表揚大會公開表揚，請<br />
    考試院院長主持，頒發獎座一座及個人獎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團體<br />
    獎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分送有關機關團<br />
    體。<br />
<br />
九、主管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獲選名單確定前，如<br />
    有職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銓敘部；其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br />
    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函請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法規內容>
    <資料網址>https://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7160</資料網址>
  </法規>
</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