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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6 12:5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機關分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容: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以
          下簡稱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05  年 5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0541015752  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銓敘部 82 年 7  月 9  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  號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現
              服務法主管機關銓敘部雖以 105  年 5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0541
              015751  號令,停止適用該部 82 年 7  月 9  日上開函。
              惟以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係屬轉銜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之階段,渠等
              於訓練期間仍可能於未來擬任職務之職場接觸政府機關相關業務,服
              務法揭櫫之各種義務(例如:忠實、服從、保密、保持品位、堅守崗
              位、經商之禁止、兼職之限制、保管文書財務之責任……等),仍宜
              有遵守之必要。是以,本會基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主管機關立場,為
              使渠等錄取人員有遵循準據,爰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
              仍比照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正    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附件)、銓敘部(含附件)、國家文官學院(含
          附件)

附    件:銓敘部  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3  日
          部法一字第 10541015752  號
主    旨:本部民國 82 年 7  月 9  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  號函,有關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似宜視為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所稱之公務員及本部相關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次查旨揭本部 82 年 7  月 9
              日函略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法
              及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現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規定,尚未完成考試程序,因此,除原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規定已具分配訓練職缺之任用
              資格,並依任用法辦理任用者審查外,自非該法所稱之公務人員;惟
              受訓人員依訓練辦法規定,均得發給津貼,似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
              務員,以資規範。
          二、茲因旨揭本部 82 年 7  月 9  日函釋作成以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政策及其權利事項已有變動,貴會亦訂(修)定訓練辦法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等相關規定以資受訓人員適用,
              爰本部乃檢討該函釋規範受訓人員適用服務法之妥適性;經詳慎研議
              後,考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權利義務之衡平,旨揭本部
              82  年 7  月 9  日函及本部歷次相關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是
              類人員之倫理規範,除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仍
              適用服務法外,其餘回歸貴會主管之上開訓練辦法等相關規定,如有
              不足,建請貴會本於權責檢討研議,附為敘明。
正    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