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
標準表「職務年資」項目,包含「跨列簡任官等職務年資每滿 1 年
」(12 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 1 年」
(10 分)、「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 1 年」(7 分)
。揆諸上開標準表規範意旨,係考量簡任官等職務較少,為使訓練與
陞遷得以有效結合,爰「職務年資」之評分標準,係以升任簡任官等
職務陞遷序列之優先順位,依序定為跨列簡任官等職務、薦任第九職
等主管、副主管職務,與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等 3 項評分項目
,並未包括非主管職務代理主管職務之情形。
二、據此,倘有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
職務年資者,基於上述遴選評分標準表之規範意旨,薦任第九職等非
主管職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之年資,尚不得採計為主管年資之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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