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各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5 條第 4 款、第 6 條第 5
款及第 7 條第 4 款等規定,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案件時,如係曾
任機關(構)列有職系職務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倘該職系與擬
調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係列屬「同一職組」
或「視為同一職組」(含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均得認定為
性質相近。
二、本部 109 年 1 月 22 日部銓五字第 1094889313 號令有關以審定
職系有案年資認定職系專長之解釋,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
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正 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公報)
副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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