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之適用情
形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查民國 105 年 3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調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依第
4 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 1 年後,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上開所定之 1 年期間
,係對於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
專長調任人員再調任之限制,從而該等人員再調任時,理應任滿再調任之
期間限制,上開第 10 條再調任之期限既由原 6 個月延長為 1 年,並
自 105 年 3 月 30 日修正施行,爰自是日起,依規定調任職系職務者
,須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 1 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
職系職務;至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前調任者,截至 105 年 3 月 29 日
以前,如尚未任滿上開第 10 條原定之 6 個月再調任期限,須依上開修
正施行之調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延長至任滿 1 年,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
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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