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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2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八四臺中甄一字第1163921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銓敘部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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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辦理現職公立學校改任換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
    有案,並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應依現職公立學
    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及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前項人員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者,暫不辦理改任換敘,俟其復職或回
    職復薪時,補辦改任換敘。



三  各公立學校職員,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技術
    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者,依下列規定予以審定: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審定「先予試用」而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
      其現職之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審定為「先予試用」。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審定「准予任用」而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
      其現職之官等職等等任用資格者,審定為「合格實授」。
 (三) 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先予試用」而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
      其現職之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審定為「先予試用」。
 (四) 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准予任用」而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
      其現職之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審定為「合格實授」。
 (五) 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准予任用」而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
      其現職之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審定為「以技術人員任用」。



四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日起一個月內,
    依送審程序一次送銓敘部審查,經敘部審定後,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
    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生效之日起生效。



五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時,應就改任換敘結果按簡任官等、薦任
    官等、委任官等分別填造改任換敘清冊各一式五份,連同公務人員履
    歷表、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最近一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以上證件除公務人員履歷表應送正本
    外餘均送影本) ,並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核章,依送審程序一併送
    銓敘部審查。



六  暫不辦理改任換敘人員,應另行填造暫不改任換敘人員清冊一份,併
    同改任換敘案送銓敘部備查。



七  各機關學校核轉所屬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清冊時,應負責詳加
    核對,如有錯誤或疑義,應發還原機關學校更正或加註說明後,轉送
    銓敘部審查。



八  各機關學校於收到銓敘部審定之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清冊後,
    應即依審定情形,就准予改任換敘者分別填寫改任換敘通知書轉發各
    改任換敘人員;其不合於改任換敘者,並應通知其本人。



九  改任換敘人員對銓敘部審定之改任換敘案如有疑義,得於文到一個月
    內,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復審,服務機關學校應於收到申請人復審案
    十五日內,依送審程序函送銓敘部核辦。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十  辦理改任換敘所需各種表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十一  本要點自核定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