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三、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各占 60% 及 40% ,
學業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
四、學業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66% ;技能,占 10%;實習,占 24%。其考核科目及分階段實習所
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刑法、刑事訴訟法、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
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內安全
調查工作、保防工作、諮詢工作各占 5% ,刑事特別法、兩岸情
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據點工作各占 4% 。
2.技能:射擊術占 5% ,防身術及搏擊術占 5% 。
3.實習:第 1 階段業務實習(犯罪調查業務)、第 2 階段業務
實習(調查保防業務)各占 12%。
(二)四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76% ;實習,占 24%。其考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資訊科技、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各
占 12%,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各
占 7% 。
2.實習:占 24%。
(三)五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75% ;實習,占 25%。其考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資訊科技、科技技能各占 10%,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
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各占 8% ,案件偵
辦工作占 15%。
2.實習:占 25%。
(四)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如下:
1.各考核科目總成績計算,段末考試成績占 70%,平時成績占 30%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時成績
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分階段實習成績計算,實作成績占 67%,綜合考評成績占 33%,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載入該階段實習計
畫。
(五)各項專業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依規定補考 1 次,經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1.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
2.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
(六)經補考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 5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並以 1
次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
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 80 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
才能、生活 4 項考核,各占 25%,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
計算。
六、成績之名次,依訓練成績排列。總分相同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較
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中專業課程成績較高者為
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七、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