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號 |
類別 |
代號 |
職組名稱 |
代號 |
職系名稱 |
備 註 |
0A |
行
政
類 |
A1 |
綜合 |
A101 |
綜合行政
職 系 |
新聞傳播職系與外交事務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
A102 |
社勞行政
職 系 |
A103 |
社會工作
職 系 |
A104 |
文教行政
職 系 |
A105 |
新聞傳播
職 系 |
A106 |
圖書史料
檔案職系 |
A107 |
人事行政
職 系 |
A2 |
財務 |
A201 |
財稅金融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綜合行政、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
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財稅金融職系與廉政職系視為同一
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
任為限。 |
A202 |
會計審計
職 系 |
A203 |
統計職系 |
A3 |
法務 |
A301 |
司法行政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綜合行政、人事行
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
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司法行政職系與安全職組各職系視
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三、廉政職系與安全保防、情報行政、移民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
人員得相互調任。
四、司法行政職系與社勞行政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為限。
五、法制職系與社勞行政、安全保防、
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A302 |
法制職系 |
A303 |
廉政職系 |
A4 |
安全 |
A401 |
安全保防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司法行政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安全保防、情報行政、移民行政職系與廉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
人員得相互調任。 |
A402 |
情報行政
職 系 |
0A |
行
政
類 |
|
|
A403 |
移民行政
職 系 |
三、安全保防、情報行政、移民行政職
系與綜合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
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
限。
四、情報行政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
國安機關之人事行政職系。
五、海巡行政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
海岸巡防機關之綜合行政、人事行
政職系。 |
A404 |
海巡行政
職 系 |
A5 |
經建 |
A501 |
經建行政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綜合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為限。
二、經建行政職系與會計審計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三、地政職系與財稅金融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
任為限。 |
A502 |
交通行政
職 系 |
A503 |
地政職系 |
A6 |
衛環 |
A601 |
衛生行政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綜合行政、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
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衛生行政職系與社勞行政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為限。 |
A602 |
環保行政
職 系 |
A7 |
外交 |
A701 |
外交事務
職 系 |
一、本職系與新聞傳播職系視為同一職
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二、本職系與綜合行政、情報行政職系
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
員單向調任為限。 |
A8 |
災防 |
A801 |
消 防 與
災害防救
職 系 |
|
A9 |
警政 |
A901 |
警察行政
職 系 |
一、本職系與情報行政、移民行政、海
巡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警察機
關之綜合行政職系。 |
0B |
技
術
類 |
B1 |
農林漁牧 |
B101 |
農業技術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技藝職
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農業技術職系與消防與災害防救職
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
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B102 |
林業技術
職 系 |
0B |
技
術
類 |
|
|
B103 |
水產技術
職 系 |
三、農業技術、獸醫職系現職人員得單
向調任中央衛生機關之衛生技術職
系。 |
B104 |
動物技術
職 系 |
B105 |
獸醫職系 |
B106 |
自然保育
職 系 |
B2 |
建設工程 |
B201 |
土木工程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為限。
二、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職系與都市計
畫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
相互調任。
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職系與廉政、測量製圖、交通技術、消防技術、
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
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四、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職系與會計審
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
現職人員單向調任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五、土木工程職系與消防與災害防救、
工業工程、環資技術職系視為同一
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
任為限。
六、地質礦冶職系與自然保育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B202 |
建築工程
職 系 |
B203 |
地質礦冶
職 系 |
B3 |
國土規劃 |
B301 |
測量製圖
職 系 |
一、都市計畫職系與土木工程、建築工
程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
相互調任。
二、測量製圖職系與地政、資訊處理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
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都市計畫職系與經建行政、地政、
交通技術、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
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四、都市計畫職系與會計審計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五、景觀設計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為限。 |
B302 |
都市計畫
職 系 |
B303 |
景觀設計
職 系 |
0B |
技
術
類 |
B4 |
衛生醫藥 |
B401 |
衛生技術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衛生行政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為限。
二、衛生技術職系與消防與災害防救職
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藥事職系與環保行政、環資技術職
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
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四、醫學工程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B402 |
藥事職系 |
B403 |
醫學工程
職 系 |
B5 |
交通技術 |
B501 |
交通技術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交通行政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為限。
二、交通技術、航空駕駛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
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三、交通技術職系與經建行政、消防與
災害防救、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
,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
限。 |
B502 |
航空管制
職 系 |
B503 |
航空駕駛
職 系 |
B6 |
工業工程 |
B601 |
工業工程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為限。
二、本職組各職系與會計審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
向調任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三、職業安全衛生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
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
員單向調任為限。 |
B602 |
職業安全
衛生職系 |
B7 |
電資工程 |
B701 |
電機工程
職 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廉政、安全保防、
情報行政、經建行政、交通行政、
海巡技術、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
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本職組各職系與會計審計職系視為
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三、電機工程職系與工業工程職組各職
系、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
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四、資訊處理職系與綜合行政、圖書史
料檔案、統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
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B702 |
資訊處理
職 系 |
0B |
技
術
類 |
B8 |
刑事鑑識 |
B801 |
法醫職系 |
刑事鑑識職系與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B802 |
刑事鑑識
職 系 |
B9 |
機械工程 |
B901 |
機械工程
職 系 |
一、本職系與廉政、經建行政、交通行
政、交通技術、工業工程職組各職
系、消防技術、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本職系與會計審計職系視為同一職
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
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
BA |
環資技術 |
BA01 |
環資技術
職 系 |
本職系與經建行政、環保行政、消防與
災害防救、自然保育職系視為同一職
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BB |
化學工程 |
BB01 |
化學工程
職 系 |
一、本職系與經建行政、衛生技術、職
業安全衛生、環資技術、消防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本職系與會計審計職系視為同一職
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
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
BC |
天文氣象 |
BC01 |
天文氣象
地震職系 |
本職系與交通行政、消防與災害防救職
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
單向調任為限。 |
BD |
原子能 |
BD01 |
原
子 能職 系 |
本職系與經建行政、消防與災害防救、
衛生技術、職業安全衛生、環資技術職
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
單向調任為限。 |
BE |
消防技術 |
BE01 |
消防技術
職 系 |
本職系與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視為同一
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
限。 |
BF |
海巡技術 |
BF01 |
海巡技術
職 系 |
一、本職系與海巡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
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本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調任海岸巡
防機關之電資工程職組各職系。 |
BG |
技藝 |
BG01 |
技藝職系 |
|
附則: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二、具有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如法律另有規定者,仍應依其規定辦理。
三、本表修正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考
試法律規定,經各職系考試及格者,其原考試及格職系如已調整,得比照調整後之
新職系適用之。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以前經各職系考試及格者,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及其同職組職系適用之。
四、本表備註欄有關「OO職系與OO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系)現職人員
單向調任為限或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之規定,指各該職組中經明定與其他職組之
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各該職系現職人員,始得據以單向或相互調任與其視為同一職
組之職系而言。再任人員得比照上開調任規定辦理。
五、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
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
,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
六、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之職系,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
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
同職組其他職系。
七、行政職系人員與技術職系人員之間,依本表規定調任時,應具有擬調任職務之法定
任用資格。
八、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於調任時,僅得適用「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所定職
系為限,不適用本表(含附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