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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命題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51號令
法規體系: 考選部/通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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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種考試之命題,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申論式試題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命題小組
,或委員一人至二人命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必要時,得提前命擬
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未建立題庫之科目,應提前命擬試題,經審
查後密存備用。
同一委員擔任同一等級同一類科之命題工作,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但性
質特殊之考試或類科,不在此限。
考試前由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就題庫試題或提前
命擬密存備用試題抽審選用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未獲各種考試選用之試題,標準(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
及評分標準完整,且無與最近三年考畢試題相同或相似,或經認定有重大
瑕疵無法使用等情形,得再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各種考試在闈內決定各科試題,於原命擬試題不敷使用時,仍應由原命題
委員補命題為原則;因情況急迫無法補命題時,得報經典試委員長同意,
選用前項經審查後備用之同等級同科目之試題。但仍應依典試法第十五條
規定,增聘該命題或審題者為該次考試命題委員。

第 4 條
申論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
    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
    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
    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
    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
    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
    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
    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
      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不得命擬
      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二、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力求簡要,不得
      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三、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
      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除國文及建築設計外,單獨採申論式試題者,以命擬至多十題為原
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申論式試題以命擬至多五題為原則,
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第 5 條
測驗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
    命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
    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
    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
    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
    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
    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
    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不得
    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一、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
      外,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應於命題卡上註明,
      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應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
      ;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不得重疊
      。
十四、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
十五、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
      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單獨採測驗式試題者,以命擬四十題至八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
測驗式混合命題時,測驗式試題以命擬二十題至四十題為原則,並得視考
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第 6 條
國文試題,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性質採作文、測驗或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
之題型。
國文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不涉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二、避免艱澀之文詞或無關題旨之國學常識。
三、不得使用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用詞或語音。
國文試題之試題題型及占分比重於各項考試規則中定之。

第 7 條
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正、副題參考答
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之參考。
參考答案不得僅列法條、令函或抄附書籍大綱、內容,或限於命題委員著
作或講義之個人特殊見解。

第 8 條
命擬試題應使用考選部所定之定式紙張,以電腦繕打列印或以原子筆、鋼
筆、毛筆繕寫,字跡應清晰,並簽名或蓋章。
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使用印刷體或用電腦繕打
列印。
試題中如有增刪之處,應於該處簽名或蓋章。
命擬試題如以文書軟體編輯,應將試題之電子檔案,隨同試題一併密送考
選部。
採行電腦線上命題時,得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並傳輸至考選
部。

第 9 條
命擬完成之試題、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應依典試委員會或考
選部規定之日期提出,並以定式封套密封,加蓋騎縫章,密送考選部轉請
典試委員長決定。密送前應詳細檢查所命試題形式、內容均符合規定。
典試委員長、審查委員決定或審查試題,應簽名或蓋章。

第 10 條
委員命題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違
反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再遴聘。
委員命題應親自為之,並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處理。

第 11 條
口試及實地測驗試題之命擬,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