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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41號令
法規體系: 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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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及
四等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
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前項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
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一、服役十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二、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

第 4 條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二、三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及需求增額
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
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
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
發任用。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
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前項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
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第一項分發機關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
銓敘部查照。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條附表二
及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