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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7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6149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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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各等:
一、高科技術人員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
二、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
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等考試,相當於普通
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
尚未屆滿者。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級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本考試各等類考試科別,應依技術人員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之規
定予以認定。



第 6 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採筆試、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方式。二、三、四等考試
採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
前項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實地考試分別依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著
作發明審查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不合格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航空駕駛科別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外,其餘科別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之筆試、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各占
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二十五、二十五。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
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
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但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考試成績每科占總
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口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實地考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
零分計算。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任 (派) 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前條應經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
實施訓練機關 (構) 報到。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不得轉調請辦考核機關
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2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3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4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