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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4033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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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相當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醫事檢驗師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者,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臨床血液學。                             
二、臨床生物化學。                           
三、臨床微生物學。                           
四、臨床鏡檢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5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
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查照。



第 9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10 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