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人字第0990003151A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十四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修
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



第 3 條
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顧問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第 5 條
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