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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2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年度任用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88臺登二字第1749119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銓敘部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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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暨其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
    定之。



二  公務人員年度任用計畫 (以下簡稱年度任用計畫) ,係指公務人員高
    等暨普通考試及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按年度分發任用而
    言。



三  各機關需用各種公務人員之缺額調查、職缺管制、分發任用等事項,
    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四  年度任用計畫,由銓敘部編訂之,但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由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編訂之。



五  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先分別函請各業務主管機關轉知所屬機
    關於每年一月底前造送本機關次年度 (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十日
    ) 公務人員任用計畫表 (格式如附表) 。各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後,應
    於當年二月底前函送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編訂年度任用計畫,
    並於當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考選部配合辦理考試。
    各機關如因新訂或修正組織編制、增加員額等必要原因,最遲應於該
    年五月底前依前項程序函請考選部增列預定任用人數。
    各機關因政策之需要,得依規定適時造具年度公務人員任用計畫表,
    依第一項程序函請考選部舉辦該項特種考試。



六  各用人機關編制內人員因退休、資遣、辭職、調職、死亡及其他職務
    異動所產生之職缺或新增編制 (預算) 額之確實職缺,以及參考前二
    年人員出缺異動情形所預估之職缺,均應將其職缺或遞遺之職缺列入
    本機關之年度公務人員任用計畫表,如有匿缺不報,應由其業務主管
    機關查明責任處理。



七  經列入年度任用計畫管制之職缺,各機關應自行管制,作為分發 (配
    ) 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內舉辦之各種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或實習、學習之用,不得自行遴用。



八  經列入年度任用計畫管制之職缺,在未分發 (配) 考試錄取人員期間
    ,各機關得衡酌實際需要,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僱用職務代理人。
    前項僱用職務代理人之職缺,各機關仍應確實掌握俾於分發 (配) 人
    員時可立即接受報到實施實務訓練、實習或學習。



九  各機關造具年度公務人員任用計畫表時,應按表內項目將任用職別 (
    官等、職等、職組、職系、職務) 、需用各類、職缺所在機關名稱、
    工作所在地點、及需用時間等逐一填列,以利公開分發 (配) 作業。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