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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0000258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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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
    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交通部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按年度調
    訓比例分配之受訓名額,遴選符合訓練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參訓資格人
    員參加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三、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遴選受訓人員時,其遴選之評分標準依各
    交通事業機關(構)陞遷考核有關規定辦理。



四、各服務機關(構)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時,應由承辦單位詳實審查各項
    原始證件予以評分,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核後,按積分高低排定受訓序
    列,造冊由服務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函送交通部彙整。



五、交通部應就彙整之受訓人員名冊,召開甄審委員會或臨時性之審查委
    員會,就其資格條件、各項評分及積分詳加審核,依分配之名額及備
    選人員依序造冊,函送保訓會;各遴選機關應請受訓人員填具同意書
    (如附件),並留存交通部備查。獲遴選受訓人員如自願放棄受訓時
    ,交通部應以備選人員名冊中依序遞補。



六、符合訓練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除因違反各交通事業機關(構
    )陞遷考核有關規定不得晉升外,得於次年度直接調訓;其調訓名額
    占交通部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但依訓練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及遞
    補調訓者,不占交通部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前項直接調訓人員名冊應併同當年度受訓人員名冊,經交通部彙整後
    ,函送保訓會辦理調訓。



七、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或審核時,應嚴守相關
    規定,並負實際審核之責,不得有徇私舞弊及遺漏錯誤情事。如未確
    實審核致受訓人員於訓練合格派任高員級資位送審未能符合規定時,
    依訓練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有前項情形時,保訓會應函請交通部陳報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