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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2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加強公務人員進修業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3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部管三字第0922245004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銓敘部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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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強公務人員進修業務,提高公務人員素質,增進公務人員知能,
    各機關現行辦理之公務人員進修業務,均應依據有關法規及本要點實
    施:其原已訂定之計畫,亦應配合改進。



二  公務人員之進修,除設班訓練外,並應加強辦理專書閱讀、學術演講
    、在職進修、論文競賽、專題研究、專業研討會、觀摩暨考察訪問等
    項。



三  各機關設班訓練,應注意精神教育之課程。



四  各機關之辦理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分高、中、初三級,由公務人員自
    行認定一級參加,每年分就有關三民主義或基本國策、及行政學科或
    文史書籍各選一冊,除由各機關酌購以供閱讀外,並應利用集會時間
    ,約請專家學者,配合該年度指定之專書,作學術性講演;在年度結
    束前,辦理心得寫作,成績優良者,報銓敘部評獎。



五  各機關應依據實際需要,配合大專夜間部擴大辦理公務人員在職進修
    ;其在本職工作上有優良表現者,得酌予補助學費。



六  各機關應酌辦三民主義、基本國策、行政革新等論文競賽或專題研究
    及書法、繪畫等競賽活動。



七  各機關應配合業務需要,酌辦有關之專業研討會暨觀摩活動。



八  各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應增列進修及訓練經費。



九  各機關公務人員進修所需之參考教材、幻燈片、電影片,得按照進修
    層次,統一編製使用。



十  各機關公務人員參加進修,其成績應列為考績之參考。



十一  政府辦理公務人員專業考察訪問時,對考察訪問人員之選拔,應以
      全國各機關為對象,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已列有考察訪問計
      畫之預算者,亦準照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核定後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