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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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考臺保一字第11308000201號令
法規體系:
銓敘部/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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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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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擔任。
第 3 條
本會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顧問應列席本會委員會議,並出席本會召開之顧問會議。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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