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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9 00: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7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部退三字第0993290110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銓敘部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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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
    則有關規定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各機關公務人員已達命令退休年齡,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並具有
    左列各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之一者,應由服務機關視業務需要情形酌
    定是否擬予延長服務,報請其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列舉所符條款,依
    規定程序函請銓敘部審定之。
 (一) 基本條件:
      1 體格健康仍堪繼續執行職務,繳有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者。
      2 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成)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以上,且未受懲戒或記一大過以上之懲處或刑事處分者。
 (二) 特殊條件:
      1 現職確係必具專門學識,或確屬高科技,或屬稀少性之工作,且
        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2 現職負有國家安全任務,非由其繼續任職即無法達成國家所賦予
        之使命者。
      3 現職係負責主持或負責規劃特殊性工程或特殊重要業務研究發展
        計畫,且屬專案並具有連續性質必須由其繼續負責主持或負責規
        劃始能順利完成任務者。



三  各機關辦理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屆齡命令退休日期四個月前檢附公立
    醫院健康證明書,最近三年考績 (成) 通知書暨公務人員延長服務事
    實表等文件,並依規定彙轉銓敘部審定。



四  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年。



五  公務人員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
    滅,服務機關得依程序報請中止其延長服務並即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
    。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