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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平交易管理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3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2025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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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平交易管理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訓練。
前項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其期間合計半年,基礎訓練為二至四星
期,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
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
選部申請重行訓練一次;仍不及格者,註銷受訓資格。
訓練期間,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分別填具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清
冊 (如附表一、二)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
試院頒發及格證書,並正式分發任用。



第 3 條
受委託訓練機關應擬訂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實施。



第 4 條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預算支應;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 5 條
應行訓練人員未於指定之期限內報到,或於訓練期間離開訓練機關不繼續
受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第 6 條
受訓人員,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指派工作,並派員負責指導。



第 7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均依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請事、病假逾規定期限之
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年) 不能銷假繼續受
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第 8 條
受訓人員應佔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
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
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



第 9 條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
大者,得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送考選部核定註銷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得向考選部申
請核准恢復訓練。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