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七十五年特種考試勞工檢查員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考試筆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各勞工檢查機構接受內政
部舉辦之專業訓練及實地學習,一年。訓練及學習期間,由服務機關填具
訓練及學習期滿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表) ,層報內政部轉送考選部核定
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
第 3 條
分發訓練及學習人員,不得請求延期或免除訓練及學習。但已受內政部勞
工檢查員專業訓練合格者,得申請以現職學習。
前項申請以現職學習人員,其學習日期,自分發報到之日起算。
第 4 條
分發訓練及學習人員,應占各勞工檢查機關編制內實缺,並支領與其考試
等級相當職位之一切待遇。
第 5 條
訓練及學習考試人員在訓練及學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及喪假等,應
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訓練及學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
事假及超過四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及學習期間。延長病
假期滿 (一年)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及學習者,應註銷其訓練及學習資格。
第 6 條
錄取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及學習。
前項停止訓練及學習人員,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
職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及學習。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