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分乙、丙兩等,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丙等考試相當
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其錄取分發區分為:一般
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
第 4 條
本考試之應考人,以具有山地山胞或平地山胞身分者為限;蘭嶼錄取分發
區限臺東縣蘭嶼鄉本籍或設籍該鄉 (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前)
滿五年以上具山胞身分者為限。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一律於筆試成績及格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分
發訓練及學習。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本考試之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之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一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
│類│職│考試科別│ 應 考 資 格 │
│別│系│ │ │
├─┼─┼────┼─────────────────────┤
│行│一│民 政 科│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
│政│般│ │ 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
│人│民│ │ 證書者。 │
│員│政│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 │ │ │ 滿三年者。 │
│ ├─┼────┼─────────────────────┤
│ │地│土地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專科以上學校或│
│ │政│科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測│
│ │ │ │ 量、政治、經濟、農業經濟、法律、公共行│
│ │ │ │ 政、行政管理、土地資源、市政、都市計畫│
│ │ │ │ 、財稅、合作、合作經濟、土地管理、地理│
│ │ │ │ 、土木工程、軍事工程、建築、水土保持、│
│ │ │ │ 企業管理、資訊管理、營建技術、水利工程│
│ │ │ │ 、森林、農業工程科農田水利組各系科組畢│
│ │ │ │ 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
│ │ │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文│教育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
│ │教│科 │ 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
│ │行│ │ 證書者。 │
│ │政│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 │ │ │ 滿三年者。 │
│ ├─┼────┼─────────────────────┤
│ │財│財務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 │稅│科 │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財稅、經濟、商學│
│ │行│ │ 、銀行、保險、會計、統計、財務金融、國│
│ │政│ │ 際貿易、企業管理、工業管理、交通管理、│
│ │ │ │ 合作、合作經濟、觀光事業、商用 (業) 數│
│ │ │ │ 學、應用數學、航 (海) 運管理、電子計算│
│ │ │ │ 機應用、電子計算機科學、電子計算機工程│
│ │ │ │ 、資訊科學、資訊管理、資訊工程、農業經│
│ │ │ │ 濟、農產運銷、管理科學、事業經營、運輸│
│ │ │ │ 工程與管理、運輸管理、法律、公共行政、│
│ │ │ │ 行政管理、地政、商業文書、商業教育、土│
│ │ │ │ 地管理、交通工程與管理、勞工關係、市政│
│ │ │ │ 、事務管理、秘書事務、商業設計、工業管│
│ │ │ │ 理技術、醫務管理、職教系商業師資組、海│
│ │ │ │ 洋運輸、財政、工商管理各系科組畢業得有│
│ │ │ │ 證書者。 │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
│ │ │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經│經濟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 │建│ │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經濟、財稅、商學│
│ │行│ │ 、銀行、保險、會計、統計、國際貿易、企│
│ │政│ │ 業管理、財務金融、工業管理、交通管理、│
│ │ │ │ 合作經濟、觀光事業、商用 (業) 數學、應│
│ │ │ │ 用數學、航 (海) 運管理、電子計算機應用│
│ │ │ │ 、電子計算機科學、電子計算機工程、資訊│
│ │ │ │ 科學、資訊管理、資訊工程、農業經濟、農│
│ │ │ │ 產運銷、管理科學、事業經營、運輸管理、│
│ │ │ │ 法律、公共行政、行政管理、地政、商業文│
│ │ │ │ 書、商業教育、土地管理、交通工程與管理│
│ │ │ │ 、勞工關係、市政、事務管理、應用數學、│
│ │ │ │ 政治、商業設計、商業廣告、合作、市政、│
│ │ │ │ 都市計畫、運輸工程與管理、海洋運輸、工│
│ │ │ │ 業工程、工業設計、秘書事務各系科畢業得│
│ │ │ │ 有證書者。 │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
│ │ │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衛│衛生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 │生│ │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牙醫、藥學│
│ │環│ │ 、醫事技術、復健醫學、公共衛生、體育衛│
│ │保│ │ 生、衛生教育、衛生工程、醫務管理、放射│
│ │行│ │ 技術、護理、助產、中醫、保健營養、醫事│
│ │政│ │ 檢驗、化學、生物、微生物、環境科學、醫│
│ │ │ │ 學工程、營養、食品營養、食品衛生、食品│
│ │ │ │ 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
│ │ │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技│農│農 藝│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術│業│ │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農藝、園藝、生物│
│人│技│ │ 、昆蟲、植物、植物病蟲害、植物保護、土│
│員│術│ │ 壤、土壤肥料、農業經營、農業經濟、農業│
│ │ │ │ 推廣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
│ │ │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土│土木工程│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 │木│ │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軍事工│
│ │工│ │ 程、水利工程、建築、公共工程、河海工程│
│ │程│ │ 、灌溉工程、衛生工程、營建技術、測量、│
│ │ │ │ 環境工程、環境科學、海洋系工程組、海洋│
│ │ │ │ 科學、海洋環境、農業工程水利組、交通工│
│ │ │ │ 程與管理學系工程組、水土保持、水資源及│
│ │ │ │ 環境工程、工業設計科建築設計組各系科組│
│ │ │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
│ │ │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醫│公職醫師│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 │療│ │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
│ │ │ │ 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經專門職業│
│ │ │ │ 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及格者。 │
│ ├─┼────┼─────────────────────┤
│ │檢│公職醫師│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 │驗│檢驗師 │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事技術、醫事檢│
│ │ │ │ 驗、醫學系或醫科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經專門職業│
│ │ │ │ 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及格者。 │
│ ├─┼────┼─────────────────────┤
│ │醫│公職放射│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 │事│線技術師│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放射技術、醫事技術各系科│
│ │技│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術│ │ │
│ ├─┼────┼─────────────────────┤
│ │畜│獸 醫│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 │牧│ │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各│
│ │獸│ │ 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醫│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
│ │ │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附註:一 各類科應考人,年齡須在四十五歲以下 (即民國三十七年│
│ 十月以後出生者) ,但現職人員應考者,年齡須在五十五│
│ 歲以下 (即民國二十七年十月以後出生者) 。 │
│ 二 蘭嶼錄取分發區限臺東縣蘭嶼鄉本籍或設籍該鄉 (至民國│
│ 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前) 滿五年以上之山胞始得應考│
│ ,一般錄取分發區無設籍限制,但應具山胞身分。 │
└──────────────────────────────┘
附表二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丙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 │
├─┬─┬────┬─────────────────────┤
│類│職│考試科別│ 應 考 資 格 │
│別│系│ │ │
├─┼─┼────┼─────────────────────┤
│行│一│行 政 科│一 有高等或乙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二兩款資│
│政│般│ │ 格之一者。 │
│人│行│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
│員│政│ │ 書者。 │
│ │ │ │三 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四 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
│ │一│村里幹事│同右 │
│ │般│科 │ │
│ │民├────┼─────────────────────┤
│ │政│戶 政 科│同右 │
│ ├─┼────┼─────────────────────┤
│ │地│土地行政│同右 │
│ │政│科 │ │
│ ├─┼────┼─────────────────────┤
│ │文│教育行政│同右 │
│ │教│科 │ │
│ │行│ │ │
│ │政│ │ │
│ ├─┼────┼─────────────────────┤
│ │財│財務行政│同右 │
│ │稅│科 │ │
│ │行│ │ │
│ │政│ │ │
│ ├─┼────┼─────────────────────┤
│ │經│農業行政│同右 │
│ │建│科 │ │
│ │行│ │ │
│ │政│ │ │
│ ├─┼────┼─────────────────────┤
│ │衛│衛生行政│一 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二│
│ │生│科 │ 兩款資格之一者。 │
│ │環│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
│ │保│ │ 中學食品營養相對科別畢業得有證書者。 │
│ │行│ │三 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政│ │四 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 │ │ │ 者。 │
├─┼─┼────┼─────────────────────┤
│技│林│林業科 │一 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二│
│術│業│ │ 兩款資格之一者。 │
│人│技│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
│員│術│ │ 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科別畢業│
│ │ │ │ 得有證書者。 │
│ │ │ │三 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四 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 │ │ │ 者。 │
│ ├─┼────┼─────────────────────┤
│ │土│土木工程│一 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二│
│ │木│科 │ 兩款資格之一者。 │
│ │工│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
│ │程│ │ 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科別畢業│
│ │ │ │ 得有證書者。 │
│ │ │ │三 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四 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 │ │ │ 者。 │
│ ├─┼────┼─────────────────────┤
│ │檢│公職醫事│一 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二│
│ │驗│檢驗生科│ 兩款資格之一者。 │
│ │ │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學校相當科│
│ │ │ │ 別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三 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經專門職業│
│ │ │ │ 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護│公職護士│一 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二兩款資│
│ │理│ │ 格之一者。 │
│ │助│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護理職業學校護理、│
│ │產│ │ 助產、護理助產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三 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經專門職業│
│ │ │ │ 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護士考試及格者。 │
├─┴─┴────┴─────────────────────┤
│附註:一 各類科應考人,年齡須在四十歲以下 (即民國四十二年十│
│ 月以後出生者) ,但現職人員應考者,以年齡五0歲以下│
│ (即民國三十二年十月以後出生者) 。 │
│ 二 蘭嶼錄取分發區限臺東縣蘭嶼鄉本籍或設籍該鄉 (至民國│
│ 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前) 滿五年以上之山胞始得報考│
│ ,一般錄取分發區無設籍限制,但應具山胞身分。 │
└──────────────────────────────┘
附表三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
│類│職│ │ 考 試 科 目 │
│ │ │考試科別├───────┬─────────────┤
│別│系│ │普 通 科 目│專 業 科 目│
├─┼─┼────┼───────┼─────────────┤
│行│一│民 政│一 國父遺教 (│三 行政法 │
│政│般│ │ 三民主義、│四 行政學 │
│人│民│ │ 建國方略、│五 民法概要及刑法概要 │
│員│政│ │ 建國大綱) │六 政治學 │
│ │ │ │ 及中華民國│七 地方政府與自治 │
│ │ │ │ 憲法 │八 山胞行政及及山胞行政法│
│ │ │ │二 國文 (論文│ 規 │
│ │ │ │ 及公文) │ │
│ ├─┼────┼───────┼─────────────┤
│ │地│土地行政│同右 │三 土地法規 │
│ │政│ │ │四 土地經濟學 │
│ │ │ │ │五 土地行政及土地政策 │
│ │ │ │ │六 民法總則及物權編 │
│ │ │ │ │七 土地利用 (包括土地使用│
│ │ │ │ │ 管制及土地重劃) │
│ │ │ │ │八 土地登記 │
│ ├─┼────┼───────┼─────────────┤
│ │文│教育行政│同右 │三 教育行政 (包括主要教育│
│ │教│ │ │ 法規) │
│ │行│ │ │四 教育心理學 │
│ │政│ │ │五 教育哲學 │
│ │ │ │ │六 中外教育史 │
│ │ │ │ │七 教育測驗與統計 │
│ │ │ │ │八 比較教育 │
│ ├─┼────┼───────┼─────────────┤
│ │財│財務行政│同右 │三 經濟學 │
│ │稅│ │ │四 會計學 │
│ │ │ │ │五 財政學 │
│ │ │ │ │六 民法概要 │
│ │ │ │ │七 財務法規 │
│ │ │ │ │八 貨幣銀行學 │
│ ├─┼────┼───────┼─────────────┤
│ │經│經濟行政│同右 │三 經濟學 │
│ │建│ │ │四 貨幣銀行學 │
│ │行│ │ │五 經濟法規 │
│ │政│ │ │六 國際經濟學 │
│ │ │ │ │七 公共經濟學 (包括財政學│
│ │ │ │ │ ) │
│ │ │ │ │八 統計學 │
│ ├─┼────┼───────┼─────────────┤
│ │衛│衛生行政│同右 │三 衛生行政學 (包括衛生教│
│ │生│ │ │ 育) │
│ │環│ │ │四 醫療制度及法規 │
│ │保│ │ │五 基礎醫學 (包括生理、解│
│ │行│ │ │ 剖、微生物及藥物學) │
│ │政│ │ │六 流行病學 (包括疾病防治│
│ │ │ │ │ 、傳染病管理) │
│ │ │ │ │七 生物統計學 │
│ │ │ │ │八 環境衛生學 (包括職業衛│
│ │ │ │ │ 生) │
├─┼─┼────┼───────┼─────────────┤
│技│農│農 藝│同右 │三 農業概論 │
│術│業│ │ │四 作物學 │
│人│技│ │ │五 植物生理學 │
│員│術│ │ │六 土壤學 │
│ │ │ │ │七 作物育種學 │
│ │ │ │ │八 試驗設計 │
│ ├─┼────┼───────┼─────────────┤
│ │土│土木工程│同右 │三 工程力學 (包括流體力學│
│ │木│ │ │ 、材料力學) │
│ │工│ │ │四 測量學 │
│ │程│ │ │五 結構學 (包括結構動力學│
│ │ │ │ │ ) │
│ │ │ │ │六 鋼筋混凝土學及設計 │
│ │ │ │ │七 土壤力學 (包括基礎工程│
│ │ │ │ │ ) │
│ │ │ │ │八 工程管理及施工 │
│ ├─┼────┼───────┼─────────────┤
│ │醫│公職醫師│同右 │三 解剖學 (包括胚胎學、組│
│ │療│ │ │ 織學) │
│ │ │ │ │四 生理學 (包括生物化學、│
│ │ │ │ │ 藥理學) 及病理學 (包括│
│ │ │ │ │ 法醫病理) │
│ │ │ │ │五 內科學 (包括神經科學、│
│ │ │ │ │ 家庭醫學) │
│ │ │ │ │六 外科學 (包括骨科學、麻│
│ │ │ │ │ 醉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
│ │ │ │ │ 科學) │
│ │ │ │ │七 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
│ │ │ │ │ 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
│ │ │ │ │ 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
│ │ │ │ │ 學 │
│ │ │ │ │八 公共衛生學 (包括微生物│
│ │ │ │ │ 學、寄生蟲學) │
│ ├─┼────┼───────┼─────────────┤
│ │檢│公職醫事│同右 │三 臨床生理學 │
│ │驗│檢驗師 │ │四 臨床鏡檢學 │
│ │ │ │ │五 臨床血液學 (包括血庫學│
│ │ │ │ │ ) │
│ │ │ │ │六 臨床微生物學 │
│ │ │ │ │七 臨床生物化學 │
│ │ │ │ │八 臨床血清免疫學 │
│ ├─┼────┼───────┼─────────────┤
│ │醫│公職放射│同右 │三 解剖學及生理學 │
│ │事│線技術師│ │四 放射線物理及保健物理學│
│ │技│ │ │五 放射線器材學 │
│ │術│ │ │六 放射線診斷技術學 │
│ │ │ │ │七 放射線治療技術學 │
│ │ │ │ │八 核子醫學診療技術學 │
│ ├─┼────┼───────┼─────────────┤
│ │畜│獸 醫│同右 │三 家畜生理學及解剖學 │
│ │牧│ │ │四 家畜普通病學 (包括內科│
│ │獸│ │ │ 、外科、產科) │
│ │學│ │ │五 獸醫藥理學 │
│ │ │ │ │六 獸醫公共衛生學 │
│ │ │ │ │七 獸醫病理學 │
│ │ │ │ │八 獸醫微生物學 │
└─┴─┴────┴───────┴─────────────┘
附表四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丙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 │
├─┬─┬────┬─────────────────────┤
│類│職│ │ 考 試 科 目 │
│ │ │考試科別├────────┬────────────┤
│別│系│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
│行│一│行 政│一 三民主義及中│四 行政法概要 │
│政│般│ │ 華民國憲法概│五 行政學概要 │
│人│行│ │ 要 │六 法學緒論 │
│員│政│ │二 國文 (論文及│七 經濟學概要 │
│ │ │ │ 公文) │ │
│ │ │ │三 本國歷史及地│ │
│ │ │ │ 理概要 │ │
│ ├─┼────┼────────┼────────────┤
│ │一│戶 政│同右 │四 行政法概要 │
│ │般│ │ │五 地方政府與自治概要 │
│ │民│ │ │六 民法親屬編概要及繼承│
│ │政│ │ │ 編概要 │
│ │ │ │ │七 戶籍法規概要 │
│ │ ├────┼────────┼────────────┤
│ │ │村理幹事│同右 │四 行政法概要 │
│ │ │ │ │五 行政學概要 │
│ │ │ │ │六 民法總則概要 │
│ │ │ │ │七 地方政府與自治概要 │
│ ├─┼────┼────────┼────────────┤
│ │地│土地行政│同右 │四 土地經濟學概要 │
│ │政│ │ │五 土地行政及土地法概要│
│ │ │ │ │六 民法物權編概要 │
│ │ │ │ │七 土地登記概要 │
│ ├─┼────┼────────┼────────────┤
│ │文│教育行政│同右 │四 教育行政概要 │
│ │教│ │ │五 教育概論 │
│ │行│ │ │六 教育心理學概要 │
│ │政│ │ │七 教育測驗及統計概要 │
│ ├─┼────┼────────┼────────────┤
│ │財│財務行政│同右 │四 經濟學概要 │
│ │稅│ │ │五 財政學概要 │
│ │行│ │ │六 會計學概要 │
│ │政│ │ │七 財務法規概要 │
│ ├─┼────┼────────┼────────────┤
│ │衛│衛生行政│同右 │四 衛生行政學概要 │
│ │生│ │ │五 流行病學概要 │
│ │環│ │ │六 環境衛生學概要 │
│ │保│ │ │七 衛生統計概要 │
│ │行│ │ │ │
│ │政│ │ │ │
│ ├─┼────┼────────┼────────────┤
│ │經│農業行政│同右 │四 農業經濟學概要 │
│ │建│ │ │五 農業概論 │
│ │行│ │ │六 農業行政 (包括農民組│
│ │政│ │ │ 織) 概要 │
│ │ │ │ │七 農業推廣概要 │
├─┼─┼────┼────────┼────────────┤
│技│農│農 藝│同右 │四 作物概要 │
│術│業│ │ │五 農業機械概要 │
│人│技│ │ │六 植物保護概要 │
│員│術│ │ │七 土壤及肥料概要 │
│ ├─┼────┼────────┼────────────┤
│ │林│林 業│同右 │四 森林利用學概要 │
│ │業│ │ │五 育林學概要 │
│ │技│ │ │六 森林保護學概要 │
│ │術│ │ │七 森林經營學概要 │
│ ├─┼────┼────────┼────────────┤
│ │土│土木工程│同右 │四 工程力學概要 (包括材│
│ │木│ │ │ 料力學概要) │
│ │工│ │ │五 測量學概要 │
│ │程│ │ │六 結構學概要及鋼筋混凝│
│ │ │ │ │ 土學概要 │
│ │ │ │ │七 土木施工學概要 │
│ ├─┼────┼────────┼────────────┤
│ │檢│公職醫事│一 三民主義及中│四 臨床血液學概要 │
│ │驗│檢驗生 │ 華民國憲法概│五 臨床生物化學概要 │
│ │ │ │ 要 │六 臨床微生物學概要 │
│ │ │ │二 國文 (論文及│七 臨床鏡檢學概要 │
│ │ │ │ 公文) │ │
│ │ │ │三 普通心理學概│ │
│ │ │ │ 要 │ │
│ ├─┼────┼────────┼────────────┤
│ │護│公職護士│同右 │四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概要│
│ │理│ │ │五 內外科護理概要 │
│ │助│ │ │六 產兒科、精神科及公共│
│ │產│ │ │ 衛生護理概要 (產科三│
│ │ │ │ │ 十五%、兒科三十五%│
│ │ │ │ │ 、精神科十五%、公共│
│ │ │ │ │ 衛生十五%) │
│ │ │ │ │七 基礎醫學概要 (包括解│
│ │ │ │ │ 剖生理學、藥物學、微│
│ │ │ │ │ 生物學) │
└─┴─┴────┴────────┴────────────┘
第 7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
十五,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五;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之百
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
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六十;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
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應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
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成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
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8 條
本考試之應考年齡,乙等考試為四十五歲以下,現職人員以五十五歲以下
為限。丙等考試為四十歲以下,現職人員以五十歲以下為限。
前項現職人員應考者,以各機關編制內人員並經銓敘合格者為限。
第 9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內政部辦理
,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陳考試院備案。
第 11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內政部會同臺灣省政府依其考
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在兩年內依次分發中央、省、市所屬各級機關山胞
行政暨相關單位訓練及學習半年。訓練及學習期滿由內政部將訓練及學習
成績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
證書,並正式任用。非經再服務一年,不得調任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
之職務,五年內並不得調任中央及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所屬各級機關
山胞行政暨相關之單位以外之職務。其考試及格證書,俟服務一年後,由
內政部轉發之。
前項不得調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乙等考試公職醫師科、公職醫事檢驗師科、公職放射線技術師科及丙等考
試公職醫事檢驗生科、公職護士科錄取人員,須訓練及學習半年,經考核
及格並經檢覈免予筆試及格,分別取得醫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
術師、醫事檢驗生、護士資格。
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另訂之。
第 12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