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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九一)公訓字第910756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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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訓練依據: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  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



三  訓練對象: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
    員及歷年補訓人員。



四  訓練期間:
    四個月。又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惟其
    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



五  訓練機關:
    由分配之職缺所在機關負責辦理。



六  調訓及報到:
    由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公開選填志願辦理分配
    作業。各實務訓練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十日內,前往報到接受
    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逾期未報到、中途離訓或自
    願放棄受訓資格者,由訓練機關函報臺灣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廢止其受訓資格。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
    練人員報到期滿一星期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表一,請自 www
    .csptc.gov.tw 下載)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 (training@mail.c-
    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 (training@ncsi.gov.tw) 。



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
    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得申請保留受訓資
    格 (如附表二)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五天內檢具足資
      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事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
    間自知悉時起算。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
    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
    由保訓會通知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遇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廢止
    其受訓資格。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其申請重
    新訓練,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及程序辦理。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
    棄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
    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



八  縮短實務訓練:
 (一) 依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
      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屬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
      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且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之實務經驗四個月以上者,應於分配機關 (構) 學校報到後一個月
      內,檢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 (未送審人員檢具相關證件) 及在職 (
      離職) 證明 (影本) 等相關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提出
      申請 (如附表三) ,並由該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函送保訓會核
      定。
 (二) 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指曾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而言。
 (三) 所稱「低一職等」,係指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
      上資格者。
 (四) 所稱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
      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五) 未送審人員 (包含交通事業、金融保險事業、國營事業人員) 其「
      職責程度相當」、「低一職等」及「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認定
      標準如下:
      1 職責程度相當及低一職等: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各類
        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換
        算至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官職等後進行認定。
      2 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則由原服務
        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
        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
        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九  訓練內容:
    本訓練以培養新進人員應具備之公務人員基本觀念,學習行政管理知
    能與實務工作技能,增進處理公務相關法律知識。陶冶品德操守,掊
    養高尚情操與責任心、榮譽感、建立正確價值觀,加強團隊精神,提
    高對國家與人民之忠誠度。教導服務態度,培養公務禮儀與應對技巧
    ,學習溝通與協調能力,建立行政倫理與正確的人生觀,並充實法院
    書記官專業知識與技能,故於實務訓練期間,各訓練機關首長除應指
    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負責輔導,其他相關業務主管及資深績優人員
    協助輔導外,且准其閱覽訴訟卷宗,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
    現場實習,並應隨時考核受訓人員之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情形。



十  訓練經費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編列之預算 (人事費) 列支。



十一  成績考核及獎懲: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及獎懲,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有關規定辦理。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
      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
      實務訓練機關之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
      ,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函報臺灣高等法院、高等行政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送保訓會,經保
      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其受訓資
      格。



十二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於訓練期滿一週內填具訓
      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四)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如附表五) 函
      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臺灣高等
      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十三  訓練津貼及福利:
      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標準發給津貼,惟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
      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受訓津貼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辦法規定發給,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
      給遺族撫慰金。



十四  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假及
      病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
      訓練期間。延長病假超過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
      受訓資格。



十五  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六  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