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二 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
三 訓練重點: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四 訓練對象: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歷年補訓或
重新訓練人員。
五 訓練時間:
自分配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到日起四個月。又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
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惟其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
六 訓練機構:
由分配之職缺所在機關 (構) 學校負責辦理。
七 分配訓練程序:
(一) 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分配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 學校實施實務訓練。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指派之輔導員應於實
務訓練人員報到一星期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表一,請自 w
ww.csptc.gov.tw 下載)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training@mail.csptc.gov.tw) 並副知
國家文官培訓所 (training@ncsi.gov.tw) 。
(二)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各用人機關 (構)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由各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函送銓敘部或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 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 (構) 學校接
受訓練。
八 受理保留受訓資格、縮短實務訓練之申請
(一)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及程序:
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如附表二) ,逾期不予受理。但
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
間自知悉時起算。
2 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之程序:
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
訓練 (如附表三)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止
其受訓資格。
(二)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
科屬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
一職等,且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實務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其實
務訓練期間得予縮短為二個月。並於分配機關報到後一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並函送保訓會核
定 (申請書如附表四) 。
2 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指曾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而
言。
3 所稱低一職等,係指下列各款情形:
(1) 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
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 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 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4 所稱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
一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5 未送審人員 (包含交通事業、金融保險事業、國營事業人員) 其
「職責程度相當」、「低一職等」及「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
認定標準如下:
(1) 職責程度相當及低一職等: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各
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對照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官職等後進行認定。
(2) 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則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
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
系後,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組各職系或視為
同一職組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九 訓練課程:
(一)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學校,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
務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指派前
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十 訓練經費: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學校編列之預算 (人事費) 列支。
十一 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 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
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 教育補助,及比照用
人機關 (構)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
1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2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3 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二)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三)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
之級俸時:
1 分配至納入銓敘機關 (構)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者,仍准支原敘
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
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 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實施實務訓練者,依
各該機關 (構) 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十二 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
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比例
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
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
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三 成績考核及獎懲:
(一) 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二)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函
送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轉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
訓會委員會議決議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三)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及獎懲,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
點」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 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
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含經合格
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其
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
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十五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即依
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之規定,至國家文官培訓所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ncsi.
gov.tw) 下載請證資料電子傳輸軟體,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
試及格證書清冊,並製成磁片,連同證書費每人伍佰元 (請使用郵
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國家文官
培訓所 (台北市光復南路一六七號) 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
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
任用。
十六 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七 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