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 依據法務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法人決字第○九二○○○八二八四
號函辦理。
貳 目的
為加強檢察事務官專業知識,熟悉業務職掌及培養工作知能,特辦理
本期訓練。
參 訓練對象、人數及地點
一 訓練對象及人數: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檢察
事務官考試錄取人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人員 (以下簡稱學員) 。
二 訓練地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臺北市辛亥路三
段八十一號) 。
肆 報到
一 學員於接奉本所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重病或其它重大事由,
經本所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定日期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
所報到。
二 學員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申請未准而逾期未報到或中途離訓者,
由本所函報法務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廢止受訓資格。
三 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十五日;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
為請假,依其情節,就訓練有關成績予以扣分。
伍 訓練津貼
各機關 (構) 學校應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安排所屬人員至少參加行政
中立訓練一次,其訓練方式可視實際需要,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進
行:
一 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
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級俸。
陸 訓練期間及課程
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為期九個月,分三階段實施。
一 第一階段:在本所研習。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八月三日
止,為期十九週,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實務技巧,分為三大部分:
(一) 法律暨實務課程:著重檢察事務官之辦案技巧及專業知識。
(二) 輔助課程: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專業法規,以提昇輔助檢察官之識
能。
(三) 一般課程:加強學員司法倫理概念及安排參訪課程。
二 第二階段:至各地檢署實務見習。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同年
十二月十四日止,為期十九週。其實務見習之實施依照本所檢察事務
官訓練班第四期第二階段學習計畫辦理 (如附件) 。
三 第三階段:返回本所綜合研習。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課程說明如後:
(一) 一般課程:藉由柔性的專題演講及適當之戶外活動,提昇學員之心
靈思考,並經由實務座談及學習心得座談,提出學員自身之見解,
以訓練自我表達之能力。
(二) 結業式。
柒 成績考核
一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二 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
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三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為學科成績及學習成績;學科成績占百分之
八十,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四 學員於訓練期間所舉行各科考試及綜合測驗不及格者,不另予補考。
五 學員學科平均成績或學習成績或品德學識成績有一項不及格者,不得
結業。
六 訓練總成績及格且無前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
捌 廢止受訓資格
一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所函報法務部,並經法務部召開審議會
議議決後,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一) 學員曠課、請假,除公假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二) 訓練期間,曠課合計逾二十小時者。
(三) 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 (構) 員工施予強暴脅迫者。
(四) 訓練期間,記大過累計達三次。
(五) 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六)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七)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 學員學科平均成績或學習成績或品德學識成績有一項不及格者,由訓
練機構函陳法務部轉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
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三 學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服勞役
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除依
前項第六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
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
練。
玖 學員生活管理
學員訓練期間,一律住宿訓練所在地,生活管理暨其它相關訓練事宜
,皆依本所規定行之。
拾 訓練經費
本期訓練經費由本所預算項下支應。
拾壹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至國家文官培
訓所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ncsi.gov.tw) 下載請證資料
電子傳輸軟體,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並製
成磁片,連同證書費每人伍佰元 (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
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臺北市光復南
路一六七號) 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
拾貳 附則
本訓練計畫由本所擬定並報請法務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