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及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二、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 (並得按業務需要集中或分別辦理專業講習)
三、訓練重點: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
點。
四、訓練對象: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五、訓練時間:
自報到日起四個月。又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
期間,惟其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
六、訓練機關:
實務訓練:由分配之職缺所在機關 (構) 負責辦理。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縮短實務訓練:
(一)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及程序:
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後至
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
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
請書如附件一)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
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2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之程序:
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
訓練 (申請書如附件二)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
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 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1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經驗四個月以上者
,得於分配機關 (構) 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提出申請,經保訓會核定後,其實
務訓練期間得予縮短為二個月: (一)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
作經驗。 (二)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 (三)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並於分配機關報
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 (構) 提出
申請,並函送保訓會核定 (申請書如附件三) 。
2所稱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
一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3所稱低一職等,係指下列各款情形:
(1) 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
任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 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4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5未送審人員 (包含交通事業、金融保險事業、國營事業人員) 其
「職責程度相當」、「低一職等」及「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
認定標準如下:
(1) 職責程度相當及低一職等: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
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
照表」對照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官職等後進行認定。
(2) 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則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
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
當職系後,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組各職系
或視為同一職組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八、調訓程序:
(一) 由內政部分配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實施實務訓練。實務訓
練機關 (構) 指派之輔導員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一星期內,將實
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件四,請自 www.csptc.gov.tw 下載) 以電子
郵件傳送至保訓會 (training@mail.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
官培訓所 (training@ncsi.gov.tw) 。
(二) 受訓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報
到接受實務訓練,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依規定時間前往報到或
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由內政部函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 因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 (構) 接受訓練。
九、訓練課程:
(一)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
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
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辦理。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舉辦專業訓
練課程。
(二)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指派前往受
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十、訓練經費: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編列之預算列支。
十一、訓練相關津貼及其他權益:
(一) 受訓人員應占實務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受訓人員由
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
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比照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
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二)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訓練者,其權益
依下列規定辦理:
1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
級俸,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
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實務訓練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
休假;又其如具占缺訓練職務之任用資格,並經依照規定程序
辦理銓敘審定合格者,則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
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二、請假規定:
(一)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二) 事假、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
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
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
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
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三、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
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除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予以廢止受
訓資格外,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
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十四、成績考核
(一) 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訓練成績考核及獎懲標準
等規定,另依保訓會之規定辦理。
(二)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評定為不及格
者,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函送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
原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
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3、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
校,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
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4、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
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第2款規定
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重新評定
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5、實務訓練成績經保訓會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者,依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6、保訓會依第1、2款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 (
構) 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三) 實務訓練期滿,用人機關應於訓練期滿之次日起七日內依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五) 評定成績後留存,並填報實務訓練成
績清冊函送培訓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有關規定
辦理。
(四) 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向實施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之日起算
滿訓練期間。
十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即依據「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
,至國家文官培訓所全球資訊網 (網址:h tp://www.ncsi.gov.
tw/ ) 下載請證資料電子傳輸軟體,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
試及格證書清冊,並製成磁片,連同證書費每人伍佰元 (請使用
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國家
文官培訓所 (台北市光復南路一六七號) 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
予以分發任用。
(二) 本訓練受訓人員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十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
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十七、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