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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家考場外借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選總三字第1091701607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考選部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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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本部國家考場(以下簡稱考場)使用效率,並達到資源共享之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場得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或
    個人為辦理考試(測驗)、教育訓練、公共或公益等活動。



三、考場外借範圍如下:
(一)一般試場(一至七樓)。
(二)特殊試場(二樓)。
(三)試務中心(四樓)。
(四)禮堂(八樓)。
(五)電腦試場(八樓)。
(六)會議室:
      1.1 樓多功能會議室。
      2.1 樓會議室。
      3.4 樓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會議室。
      4.8 樓第一會議室。
      5.8 樓第二會議室。
(七)保健室(一樓)。
(八)哺集乳室(一樓)。



四、申請借用考場應以書面為之。申請書如表一。
    借用機關(構)或個人如未依原借用目的使用或有其他違背法令或善
    良風俗者,本部有權停止借用單位使用場地。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五、考場外借使用以日為計算單位,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
    日以一日計。全日之起訖時間為七時至十九時,半日之起訖時間為:
(一)七時至十三時。
(二)十三時至十九時。
(三)十六時至二十二時。



六、考場外借使用完畢,借用單位應於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
    還。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本部得逕
    行修復,所需費用向借用單位請求。



七、考場外借使用之收費標準如表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