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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及課程成績評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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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標準依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共同課程及專
    業課程採一階段實施,訓練期間應考核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活動表現及評量訓練課程成績。並按比例計算總成績。



三、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由各受委託之教育、
    訓練機關 (構) ,根據受訓人員受訓期間之表現情形,本客觀態度、
    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訓練課程成績之評量,由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或由各受委託之教育、訓
    練機關 (構) 於全部課程結束後辦理統一或隨班測驗,評定成績。



四、本訓練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併為一科考核,滿分為一百
      分,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之三十。
 (二) 課程成績:共同課程及專業課程各分三科評量,每科滿分為一百分
      。按各科評量成績平均計算分數,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之七十。



五、第四點有關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於評分時其內涵與
    配分比例如下:
 (一) 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分
      之四十。
 (二) 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占
      百分之四十。
 (三) 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占百分之二十。



六、第四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
    五入方式計算。



七、各受委託教育、訓練機關 (構) 於訓練期滿後一週內,將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填具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表一) 函送保訓會
    。並將訓練期間之請假紀錄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 (構) 、學校。



八、各受委託教育、訓練機關 (構) 如代為辦理訓練課程評量,請將有關
    評量相關資料密封送保訓會統一評閱登錄成績 (格式如附表二、三)
    。



九、保訓會於訓練期滿後將各教育、訓練機關 (構) 所送生活管理、團體
    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訓練課程評量成績按比例計算總成績,以六十
    分為及格,並填具及格人員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表四) ,報請考試院
    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遴選機關、學校及銓敘部;成績不及格
    者,另函通知受訓人員及其遴選機關、學校。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