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40010328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以下稱學員) 訓練成績考核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二、學員訓練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訓練期滿受訓人員
    「實務學習」、「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任一項成績經評定為不
    及格者,由法務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二) 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保訓會得敘明理由退還
      法務部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經退還重新評定成績者,法務部應於文到 15 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
    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
    成績及格。
    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
    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長訓練期
    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保訓會
    得退還法務部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三、考核原則:
 (一) 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 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 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四、訓練成績包括「實務學習」及「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其中「
    實務學習」成績占總成績 20 %,「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成績
    占總成績 80 %。「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成績中「集中專業講
    習」占 80 %,「實地訓練」成績占 20 %。
 (一) 「實務學習」或「實地訓練」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1.服務成績:60  %。
      (1) 實作表現:指方法、判斷及理論印證實務之運用等,占 40 %
          。
      (2) 學習態度:指專心、合作、進修、主動、勤勉等,占 30 %。
      (3) 工作績效:指質量、時效、協調、創造等,占 30 %。
      2.訓育成績:占4 0 %。
      (1) 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 30 %
          。
      (2) 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譽
          、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 30 %。
      (3) 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變
          、判斷等,占 20 %。
      (4) 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人
          、嗜好等,占 10 %。
      (5) 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 10 %。
 (二) 「集中專業講習」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科成績:60  %。
      (1) 專業課類:60  %。
        甲、學科測驗:40  %。
        乙、作業推演:40  %。
        丙、心得寫作:10  %。
        丁、研討發言:10  %。
      (2) 法紀課類:20  % (學科測驗) 。
      (3) 學術課類:20  % (學科測驗) 。
      2.訓育成績:40  %。
      (1) 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 30 %
          。
      (2) 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譽
          、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 30 %。
      (3) 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變
          、判斷等,占 20 %。
      (4) 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人
          、嗜好等,占 10 %。
      (5) 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 10 %。



五、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凡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政風類科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含實務學習、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
    訓練) ,並取得證書者,不再調受法務部辦理之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
    訓練,但上開人員仍應於所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實施實務學習,並由
    實務訓練機關參照前揭「實務學習」方式計算實務訓練成績,並於受
    訓人員訓練期滿後 7  日內,將實務訓練成績函送法務部彙辦。



六、學員「實務學習」成績由實務訓練機關考核;「實地訓練」由法務部
    指定辦理之政風機構考核,並於是項訓練結束 7  日內,分別填具實
    務學習或實地訓練成績考核表 (附表 1) 函送法務部彙辦。



七、「集中專業講習」學科測驗由授課講座命題、閱卷;作業推演、心得
    寫作及研討發言成績由授課講座或輔導員考核。訓育成績考核,由輔
    導員依上列項目及配分考核。輔導員應於結訓前 2  週填具學員集中
    專業講習成績考核表 (附表 2) 送交輔導組提考評會評定。考評會由
    政風人員訓練班兼副主任或指定之代理人主持,執行秘書、輔導組長
    、各輔導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
 (一) 靜態資料:學員履歷表、自傳、週記、發言紀錄、心得寫作、勤惰
      紀錄、獎懲登記、整潔檢查、體能測驗等。
 (二) 動態資料:自我介紹、座談發言、個別談話、專題討論、家庭訪問
      、各種比賽、體育康樂、自強活動、日常言行、生活習慣等。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