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班學員之生活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學員日常生活管理,實施學員自治幹部制,以養成學員自覺、自動、
自治之良好習慣及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
三、學員自治管理,以班為單位,每班置學員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
下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學員長、副學員長及各組長由學員定期選舉產生。學員長及副學員長
之選舉,由輔導組長主持,並遴選服務熱心之學員雙倍提名,以無記
名單記票選之,得票最多者擔任學員長,得票次多者,擔任副學員長
。各組組長,由各組輔導員主持推選之。
五、學員長綜理全班學員生活自治事項,副學員長襄理之,並督同各組組
長處理班務。
六、學員長與副學員長承輔導組長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一) 重大集會活動之指揮。
(二) 宣達有關規定事項及核轉學員請假或意見。
(三) 偶發事件 (如學員疾病或其他情事) 之反映通報及協處。
(四) 其他交辦事項。
七、各組組長輪流值星,承學員長暨副學員長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一) 輪值組長負責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之分配。
(二) 學員集會時,確實查明人數,向值星指揮報告。
(三) 領導分組各項活動,並注意安全維護。
(四) 公共勤務之分配與領導執行。
(五) 維持課堂秩序及作業收繳。
(六) 負責分組討論之召集事宜。
(七) 督促各寢室,每晚按時熄燈,保持安靜就寢。
(八) 其他交辦事項。
八、輔導組長或學員長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學員長召集時,應報請
輔導組派員參加,紀錄陳送輔導組核閱。
九、自治幹部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得依照獎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