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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檢察事務官訓練班第五期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127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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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貳、目的
    為加強檢察事務官專業知識,熟悉業務職掌及培養工作知能,特辦理
    本期訓練。



參、訓練對象、人數及地點 
一、訓練對象及人數: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檢察
    事務官考試錄取人員及歷年申請補訓、重新訓練及重訓人員 (以下簡
    稱學員) 。
二、訓練地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台北市辛亥路三
    段八十一號) 。



肆、報到
一、學員於接奉本所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
    經本所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定日期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
    所報到。
二、學員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申請未准而逾期未報到或中途離訓者,
    由本所函報法務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廢止受訓資格。
三、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十五日;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
    為請假,依其情節,就訓練有關成績予以扣分。



伍、訓練津貼
一、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
    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級俸。



陸、訓練期間及課程 
    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為期九個月,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在本所研習。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八月八日
    止,於本所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實務技巧,分為三大部分:
 (一) 法律暨實務課程:著重檢察事務官之辦案技巧及專業知識。
 (二) 輔助課程: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專業法規,以提昇輔助檢察官之識
      能。
 (三) 一般課程:加強學員司法倫理概念及安排參訪課程。
二、第二階段: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至各地
    檢署實務見習。本階段之實施依照本所檢察事務官訓練班第五期第二
    階段學習計畫辦理 (如附件) 。
三、第三階段: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返
    回本所綜合研習。課程如下:
 (一) 一般課程:藉由柔性的專題演講,提昇學員之心靈思考,並經由實
      務座談及學習心得座談,提出學員自身之見解,以訓練自我表達之
      能力。
 (二) 結業式。



柒、成績考核
一、學員訓練總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
    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總成績以一百
    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
二、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
    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其中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方式及加、扣分
    之標準,悉依本所「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學員獎懲要點
    」、「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為學科成績及學習成績;學科成績占百分之
    八十,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四、學習成績之計算,分為學習實務總成績及學習文書擬作成績;學習實
    務總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學習文書擬作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五、學科總平均成績、學習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六、學員於訓練期間所舉行各科考試及綜合測驗不及格者,不另予補考。
七、學員學科總平均成績或學習成績或品德學識成績有一項不及格者,不
    得結業。
八、總成績及格且無前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捌、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所函報法務部,並經法務部召開審議會
    議議決後,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一) 學員曠課、請假,除公假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二) 訓練期間,曠課合計逾二十小時者。
 (三) 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 (構) 員工施予強暴脅迫者。
 (四) 訓練期間,記大過累計達三次。
 (五) 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六)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七)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學員學科總平均成績或學習成績或品德學識成績有一項不及格者,由
    本所函陳法務部轉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得
    於一年內向法務部申請並經函轉保訓會同意辦理重訓,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則廢止受訓資格。
三、學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服勞役
    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除依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其停
    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申請
    核准恢復訓練。



玖、學員生活管理 
    學員訓練期間,一律住宿訓練所在地,生活管理暨其他相關訓練事宜
    ,皆依本所規定行之。



拾、訓練經費
    本期訓練經費由本所預算項下支應。



拾壹、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至國家文官培訓所
      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ncsi.gov.tw) 下載請證資料電子
      傳輸軟體,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並製成磁
      片,連同證書費每人伍佰元 (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
      「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
      東路七段五七六號) 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拾貳、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拾參、附則
      本訓練計畫由本所擬定並報請法務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