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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132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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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
    項訂定之。



二、操行考核項目為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
 (一) 思想:建立忠貞愛國、民主自由、積極進取、服務人群之正確人生
      觀。
 (二) 品德:培養誠信合作、負責任、重榮譽、力行奮鬥之高尚品德。
 (三) 才能:學習嫻熟體技、能說、能寫、能思考、會做事之警察才能。
 (四) 生活:鍛鍊刻苦耐勞、勤奮樸實、整齊清潔、重禮守紀之生活習性
      。



三、操行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超過一百分以一百分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陳報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廢
    止其受訓資格,並函知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其評分等級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四、操行基本分為八十分,按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 獎懲紀錄:
      1.記大功壹次加九分。
      2.記功壹次加三分。
      3.嘉獎壹次加一分。
      4.記大過壹次扣九分。
      5.記過壹次扣三分。
      6.申誡壹次扣一分。
 (二) 請假紀錄: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
      訓練請假規定第七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 考核紀錄: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平日考核加減分表之標準加減分。
 (四) 考核會議:
      輔導組長於教育訓練結束前召集開會,依綜合考核紀錄評議,加減
      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一.二五分為限。



五、考核權責:
 (一) 訓練機關負責人:負責考核成績之審查及核擬處理。
 (二) 輔導組長:綜理學員考核事宜。
 (三) 輔導員:發現學員之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四) 訓練單位人員發現非本屬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必要指導外,並
      隨時通知輔導員處理。



六、綜合考核紀錄由輔導員於教育訓練終了前評定,並逐級陳核。



七、考核會議應於教育訓練結束十五日前,由輔導組長召集舉行,審查平
    日考核及加減分資料,評議綜合考核加減分。考核會議後三日內將操
    行成績名次表逕行公布,會議紀錄、加減分登記表、考核成績表陳報
    核備。



八、學員重大獎懲案件或考核資料認有必要時,得隨時由訓練機關簽准召
    開訓育委員會審議。



九、輔導事項:
 (一) 受申誡以上記大過以下之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訓練機關人員予
      以告誡、輔導,隨時個別談話,並得敦請其家長蒞訓練機關懇談,
      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二) 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由輔導組長予以告誡、輔導,個別談話,並得
      敦請其家長蒞訓練機關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三) 思想、品德、考核評鑑成績未滿七十分者,由輔導組長協同輔導員
      予以重點教育輔導。



十、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