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
項訂定。
二、受訓人員體技課程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 游泳成績占體技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 射擊成績占體技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 綜合逮捕術占體技成績百分之二十。
(四) 取得開放水域潛水員執照,占體技成績百分之二十。
(五) 取得開放水域救生員執照,占體技成績百分之十。
(六) 取得二十噸以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占體技成績百分之十。
三、體技課程測驗分階段實施,體技課程各階段測驗項目規定標準如附表
,各階段訓練結束,由授課教官測驗。
前項測驗時間與成績於測驗前 (後) 公布之,補測亦同;但得因天侯
、場地、實習或訓練等因素,調整測驗時間。
四、體技課程測驗未達標準且補測不及格者,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
防總局 (以下簡稱海洋巡防總局) 陳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轉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廢止其受訓資格,並函知臺
灣警察專科學校。
五、受訓人員因傷、病致無法於公告日期接受測驗者,得經海洋巡防總局
指定之公立醫院檢查,並具證明後另行安排測驗。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醫院檢查,不宜受測者,由海
洋巡防總局核定免測。
六、本規定經保訓會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