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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132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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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教學目標:
    水上警察特考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掄才的重要途徑,錄
    取人員素質及專業知能的提昇,關係未來能否勝任海洋巡防工作,及
    執行該總局海上治安、海難救助、海洋環保、航海通訊、生態保育等
    法定任務之成敗。爰此,本訓練設定下列各項目標:
一、精研海事法令及海洋科技,培育海域執法人才。
二、瞭解國家政策及學習行政管理知能,有效執行任務。
三、熟練海洋勤務技能,熟悉海上勤務運作。



貳、課程內容:
    本項訓練包括左列各單元:
一、輔教課程:安排開結訓、團康、藝文欣賞、見學參訪等活動,時數約
    佔六%。
二、法律實務課程:研習本總局職掌業務及犯罪偵辦工作相關法令,時數
    約佔十四%。
三、專業課程:加強偵搜辦案等必備知能,時數約佔十五%。
四、國家重要政策與發展:增進瞭解國家當前重大政策方向暨未來發展趨
    勢,並能配合政策,有效執行所交付之任務,時數約佔二%。
五、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學習現代化行政管理與技術之基本知能,以利
    公務之推行,時數約佔三%。
六、公務相關法規與實務:了解自身權利與義務,時數約佔四%。
七、自我發展:陶冶品德教養,加強人文教育及社會關懷,時數約佔三%
    。
八、體技課程:熟練射擊、動力小艇、游泳、求救生、潛水、綜合捕逮術
    等海上各種應用技能,時數約佔五十三%。
九、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課目時數配當基準表詳如附件。



參、實施方式:
一、訓練時間:全期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
    含期中實習十二個月) ,合計十七個月 (七十二週) 。每日訓練時間
    十一小時,計晨間一小時,上、下午各四小時,晚間二小時。另視個
    人學習狀況,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實施個別輔導。
二、分三階段實施:
 (一) 第一階段 (新進人員講習暨學科課程) :合計十四週。由海洋巡防
      總局訂頒教學手冊實施並函知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
      。
 (二) 第二階段 (體育及技能訓練) :合計十二週。
 (三) 第三階段 (期中實習) :合計四十六週。由海洋巡防總局訂頒實習
      計畫並函知警專。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