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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7: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5078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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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訓練類別:
 (一) 專業訓練。
 (二) 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
 (一) 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關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增進有關關務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二)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



四、訓練時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四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四週,其餘時間為
    實務訓練。但有下列情形者,得予免除專業訓練或縮短實務訓練:
 (一) 現職關務人員曾接受性質相當之專業訓練者,得於接獲專業訓練調
      訓通知時,檢附證明文件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免除專業訓練,由
      其先行負責審查,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函送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備查,惟仍應接受四個月之實
      務訓練。
 (二) 現任或曾任關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相當之資格,並有與擬
      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報
      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如附件
      一) 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並函轉保訓會核定後,予以縮短實
      務訓練為二個月: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五、訓練機構:
 (一) 專業訓練: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理。
 (二) 實務訓練:由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辦理。



六、調訓程序:
 (一) 各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分配財政部統籌分配財政
      部關稅總局,自榜示之日起於一年內遇缺依序分配訓練。
 (二) 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專業訓練;其自願
      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
      中途離訓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專業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大
      傷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經財政部關稅總局核轉財政部核准變更調訓
      梯次者,應另依財政部關稅總局通知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七、保留受訓資格者之申請補訓:
    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
    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
      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件二) ,逾期
      不予受理。
 (二)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事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
    間,自知悉時起算。
    錄取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申請書如附件三) ,並由
    財政部關稅總局遇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廢
    止其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其申請重新訓練,應依
    前項規定期限及程序辦理;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
    止其受訓資格。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 (申請書如附件三
    ) ,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



八、訓練期間津貼:
    受訓人員應占實務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三等考試錄取者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
    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現
    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九、訓練期間請假規定:
 (一) 受訓人員在專業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
      假、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
      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
      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
      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
      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訓練經費:
 (一) 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二) 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編列之預算支應。



十一、訓練課程:
   (一) 專業訓練:
        1.課程分配: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專業訓練
          課程時數分配表 (如附件四) 。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七小時,上午四小時,下午三
          小時,全週三十五小時。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活動,由財政部
          財稅人員訓練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
          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
          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二) 實務訓練:
        1.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私自參加其他訓練或進修。



十二、講座聘請: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政
      府機關具有行政實務經驗之中、高級人員擔任。



十三、生活輔導與考核獎懲:
   (一) 專業訓練期間,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供應膳食,居住台北、
        桃園縣 (市) 、基隆市以外地區之受訓人員得申請住宿。
   (二) 實務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及獎懲標準等規定,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三)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或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陳報財政部函送保
        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1.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缺
          課時數超過專業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二十,或曠課時數累計達專
          業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五。
        2.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3.專業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或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4.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十四、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
      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除依本計畫十三、 (三) 第4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
      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十五、成績考核: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依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專業訓練比照基礎
      訓練辦理)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專業或實務訓練
      機關層轉財政部函送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後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
      ,廢止受訓資格。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十七、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八、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