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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1 04: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1091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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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依據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宗旨
 (一) 培育政風工作幹部具備公務人員「廉潔自持」、「為民服務」、「
      行政中立」、「堅守崗位」之基本素養,並「精研專業知識」、「
      熟練工作技能」、「豐富法學素養」、「陶冶品德操守」、「鍛鍊
      強健體魄」,以樹立公務人員新形象,並作為機關員工之楷模。
 (二) 本「精選嚴訓」、「訓用合一」原則,施以「實務學習」、「專業
      講習與實地訓練」等訓練課程,以訓練具有「忠誠」、「正義」、
      「良知」、「責任」、「榮譽」高尚氣質的政風人員,並兼具溝通
      協調能力,以促進機關和諧,協助機關推動政務。
 (三) 確立事業職志,鼓舞工作意向,秉於「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
      處,服務代替干預,以愛心貫穿全程」之工作理念,建立政風人員
      以「防制貪瀆不法,澄清吏治,端正機關政風」為己任、「樹立廉
      能政治,促進團結,維護機關安全」為目標。



三、訓練對象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



四、訓練人數
    本期預定訓練人數十四名。



五、訓練時間
    實務訓練包含「實務學習」及「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全期訓練時
    間合計為二十二週,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實有訓練日數一○四日
    ,訓練總時數計一○五九小時 (訓練時數基準表詳如附件一) 。
 (一) 實務學習: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訓期為
      四週。
 (二) 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四日,訓期為十八週。
 (三) 有關政風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赴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之日期暨
      調受本計畫所定「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之日期,依法務部函辦理
      。



六、報到規定 
    受訓人員應於指定日期前往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及法務部政風人員
    訓練班報到,接受訓練。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
    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廢止受訓資格。



七、訓練內容 
 (一) 實務學習: 
      以實務工作、業務學習、印證理論並擷取經驗及體驗公務生活,做
      綜合訓練。
 (二) 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 
      以法律、紀律、學術、專業、體能及應用技能等為訓練內容。



八、訓練方式 
    本「理論與實務兼顧」、「講解與討論並重」之原則,採下列訓練方
    式:
 (一) 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班課堂教學
      。
 (二) 推演作業:以實際 (假設) 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處置狀況。 
 (三) 專題討論:按訓練內容之單元課目,擬訂題綱,實施專題研討。 
 (四) 實務學習:受訓人員分別由所在各職缺機關之政風機構規劃實施。



九、訓練輔導
 (一) 實施教學編組: 
      受訓人員編成若干小組,實施課業研究及專題討論或有關活動時,
      各小組分組進行,有效推動教學。
 (二) 建立輔導制度: 
      遴選工作經驗豐富、品德良好、具有領導能力、服務熱忱及發展潛
      力之現職政風人員若干名擔任小組輔導員,並參與全程訓練,以「
      輔助、示範、溝通、服務、考核」等方式,做好教學輔導、生活輔
      導、人才考核工作。
 (三) 自治幹部管理:受訓人員採自治幹部制,生活管理依法務部政風人
      員訓練班學員生活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訓練經費
 (一) 實務學習期間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所分配之各占缺實務訓練機關
      編列預算支應;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
      支應。
 (二) 受訓人員受訓期間,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
      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 (構) 現
      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
      級俸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
      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
      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十一、訓練課程
   (一) 專業講習: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普考第三期專業講習課程
        、時數配當表」 (如附件二) 辦理。
   (二) 實地訓練: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普考第三期學員實地訓練實
        施要點辦理 (如附件三) 。



十二、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成績考核及獎懲,依法務部政風人
      員訓練班訂定之規章規定辦理 (如附件四至六) 。



十三、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政風類科屬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經驗四個月以上者,
        其實務訓練期間得予縮短至二個月。並於分配機關報到後一個月
        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如附件七) ,並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 經核定縮短實務訓練期間者,仍應接受實務學習、專業講習與實
        地訓練,如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至核定
        縮短實務訓練期間屆滿之日。



十四、九十三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凡曾參加法務部所
      辦理之政風類科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含實務學習、專
      業講習與實地訓練) ,並取得結業證書者,法務部不再調受集中專
      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但上開人員仍應依本訓練計畫所定期程,於所
      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實施實務學習。



十五、成績考核
   (一)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包括「實務學習」成績與「專業講習與實
        地訓練」成績,其中「實務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講
        習與實地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其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政
        風人員訓練班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如附件五) 規定辦理。
   (二) 依本計畫第十四點所定,於所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實施實務學習
        者之成績,由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參照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
        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四、 (一) 「實務學習」方式計算實務訓
        練成績,並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一週內,將實務訓練成績函報法
        務部審核並函轉國家文官培訓所核定,成績及格者,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
   (三) 實地訓練成績由法務部指定辦理之政風機構考核,並於是項訓練
        結束一週內,將受訓人員成績函送法務部彙辦。
   (四) 受訓人員「實務學習」、「專業講習」或「實地訓練」任一項成
        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法務部函送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法
          務部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3.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法務部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
          ,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4.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
          當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法務部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
          格。
        5.受訓人員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法務部發給結
          業證書。



十六、依據保訓會九十年十月九日公訓字第九○○五五七六號函,本訓練
      已將基礎訓練相關課程併入實施,不需另行調訓基礎訓練。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
      件八)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如附件九) ,連同證書費每人伍
      佰元 (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五七六號) 核
      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十八、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九、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