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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檢察事務官訓練班第六期第二階段學習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4000055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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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為使檢察事務官初就職即可熟諳檢察事務,把握調查要領,提昇辦案
    技巧,將理論與實務相互結合,以達協助檢察官偵辦案件之法定角色
    ,特訂定本學習計畫。



貳、學習機關
    法務部於民國 94 年 5  月 15 日前,指定各地檢署提供學習之員額
    後,再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依學員之意願製作學
    習員額分配明細表。



參、學習人數
    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檢察事務官考試錄取人員及
    歷年申請補訓、重新訓練及重訓人員 (以下簡稱學員) 。



肆、學習期間
    民國 94 年 7  月 4  日至 11 月 13 日,為期 19 週。



伍、學習內容
    學習檢察事務官在指導檢察官之指導下,學習所有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所應瞭解之法定職掌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茲例舉如下:
一、實施勘驗、相驗。
二、通訊監察。
三、詢問要領。
四、調閱證物。
五、卷證整理。
六、製作筆錄。
七、隨同搜索扣押見習。
八、見習公訴蒞庭。
九、一般司法行政業務。



陸、學習方式
一、學員於學習期間,學習檢察署應依學習學員之人數,擇定指導檢察官
    於學習期間,就學習項目全程指導。學習案件應兼顧各種案件類型,
    如學習案件種類不足,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應適時予以協助。本所應
    隨時與各學習檢察署聯繫,並得派員視導學員學習情形。
二、學習機關擔任督導各該署檢察事務官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應兼任
    學員導師,並請學習機關於民國 94 年 5  月 30 日前函送兼任導師
    名單供本所彙整。
三、學習檢察署檢察長,應使學員瞭解檢察署各科室業務及周遭生活環境
    ,督促指導檢察官指導學員確實遵守學習規範,並在學習期間負綜合
    指導之責。
四、學習檢察署檢察長、兼任導師及指導檢察官,對於學員有指揮監督之
    權責,並應隨時考核學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情形
    ,分別填具學員學習成績考查表 (如附件一、二、三) ,逕送該署人
    事室彙整計算,並填具學員學習實務成績考查總表 (如附件四) 。
五、有關選舉查察、重大相驗、重大案件搜索、解剖屍體、檢警聯席會議
    、工作會報或其他特殊之案件,學習檢察署檢察長得安排全體或部分
    學員參加學習。
六、學員學習各項事務,得閱覽訴訟卷宗,並於檢察官偵查、勘驗或相驗
    時到場見習,見習次數各不得少於 10 次。前揭見習,指導檢察官得
    令其試為說明案情之梗概及擬具訊問要點;該項說明及要點應製成書
    面文件,隨同每週之學習週報表寄送本所教務組。
七、學員學習各項事務,應擬作各種文書稿件,指導檢察官須細加審核。
    如有不當,即予改正或令重行擬作。
八、學員應學習各類案件勘驗筆錄及詢問筆錄之製作要領、見習公訴蒞庭
    ,加強相驗實務經驗,並提交心得報告、偵查計畫書及法務部頒行之
    檢察事務官卷證分析報告書。
九、學員所繳交之各項擬作,須經各指導檢察官評閱後,逕寄本所教務組
    。至於應提交第八項心得報告、偵查計畫書、卷證分析報告書須於民
    國94年10月26日前各精選乙份繳交;未依限繳交完畢者,學習成績中
    之文書擬作成績以零分計算。



柒、學習要項
一、分配同一檢察署學習之學員,應推舉1人為領隊負責工作如下:
 (一) 於開始學習日期,率同該隊學員向指定檢察署集體報到。
 (二) 辦理學員及學習檢察署與訓練所之聯繫事宜,並就該隊學員學習情
      形填具學習週報表 (如附件五) ,送本所教務組核備。
 (三) 彙整學員心得報告、偵察計畫書及卷證分析報告等各項擬作,以密
      件之方式寄交本所教務組核備。
二、學員應遵守學習檢察署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嚴守職
    務上之秘密,按時辦公及參加團體活動,如有無故不辦公、不參加團
    體活動或遲到早退情形,一律按曠課或上課遲到早退議處。
三、學員於開庭旁聽、勘驗、相驗或參加團體活動時,應佩帶本所學員證
    。
四、學員每週應撰寫週記 (如附件六) ,記述所習事務及經驗心得等,每
    週送請指導檢察官、兼任導師及檢察長審閱後,由各學習機關領隊彙
    整寄送本所訓導組查核。
五、學員學習期間之膳食及分配學習之來回旅費,由本所核發。
六、學員因學習事務而出差市區以外者,其交通費按實開支,雜費、宿費
    得按薦任人員出差應支數額報三分之一,但乘坐公用交通工具者,不
    得報支交通費。上述旅費,經任指導之檢察官、主辦會計人事人員之
    核轉,並得該署檢察長核章後,得由各該學習檢察署負擔。
七、學員於學習期間,如有獎懲事宜,依本所學員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捌、學習成績
    本階段學習實務成績計算如下:
一、檢察長:學習檢察署檢察長於學員學習期間,就各項能力及態度予以
    評分,本項評分占學習實務總成績百分之十 (如附件一) 。
二、兼任導師:兼任導師就學員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禮儀應
    對予以評分,本項評分占學習實務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如附件二) 。
三、指導檢察官:指導檢察官就學員文書擬作、能力、勤惰、品德、生活
    情形予以評分,此項評分占學習實務總成績百分之七十 (如附件三) 
    。
四、檢察長、兼任導師及指導檢察官所填具之評分表,請逕送至學習檢察
    署人事室按比例計算,填具學員學習實務成績考查總表 (如附件四)
    ,並於 94 年 11 月 2  日前寄送本所教務組,俾便成績之計算。



玖、附則
    本學習計畫由本所擬定並報請法務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