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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選綜二字第1131300760號函
法規體系: 考選部/考選部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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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國家考試得使用之電子計算器規格,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工廠(以下簡稱廠商)生產或代理之電子計
    算器,並於市面流通販賣,得向本部申請核定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如附表一。

三、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費件提出申請:
(一)由本部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符合檢測證明。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進口產品免附,但須附代
      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委託生產者須附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
      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實機及商品銷售通路明細或證明文件。
(六)同一品牌、型號僅生產同一規格聲明書如附表二;同一廠商之同一
      品牌申請型號以不超過十款為原則。
(七)審查費。
(八)如廠商非商標權人,應另出具商標授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電子計算器功能屬第二點附表一規格標準二之(一)者,廠商得不檢
    附前項(一)之檢測證明。
    第一項檢驗機構由本部公告,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如附表三,
    申請商品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四。

四、本部每三年受理廠商申請,依實際需要辦理審查及公告。公告事項包
    括:合格電子計算器之品牌、型號、生產廠商或代理商。

五、本部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件之審查。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七至十一人,由部長遴聘本部代表四至五人及學者專家三至六
    人組成,聘期二年。
    審查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及覈實支給交通費。

六、審查小組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表決,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七、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及申請廠商派員列席
    說明。

八、經本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如有規格、品牌、型號之改變,
    其轉換廠商應具函通知本部。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