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含經建參訪):增進經貿專業知能,強化外語能力,培
育思慮均衡之優秀商務人員。
(二)實務訓練:瞭解經濟部經貿業務運作,透過專人業務指導,加深專
業知能,以應未來業務需要。
三、訓練對象: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暨歷年補訓
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訓練期間共計 6 個月:
1.專業訓練(含經建參訪):2.5 個月。
2.實務訓練:3.5 個月。
(二)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惟其訓練期間
不得少於 4 個月。
五、訓練機關(構):
(一)專業訓練:
經濟部所屬訓練單位。
(二)實務訓練:
經濟部各涉外機關(單位)輪流實習。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專業訓練課程:包括經貿知識、外交禮儀、當前政府政策、一般
課程及語言課程等 5 項、38 單元、計 267 小時,專業訓練
課程如附表。
2.經建參訪:安排至與駐外業務相關之機關、財團法人、產業工會
、科學園區、工業區及重要廠家實地參訪。
(二)實務訓練:
除占缺機關外,並分配至國際貿易局、工業局、智慧財產局、中小
企業處、投資業務處、國際合作處或其他具涉外業務之機關(單位
)輪流實習,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單位)指派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指
導相關業務。
七、訓練經費:
本訓練所需經費在經濟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調訓程序:
由經濟部通知各錄取人員於指定報到日期前往報到接受訓練。
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
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
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
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
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申請書如附件 2),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止
其受訓資格。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現
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經驗 4 個月以上者
,得於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未送審人員
檢具相關證件)及在職(離職)證明(影本)等相關文件,向經
濟部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3),並由經濟部函轉保訓會核定
後,其實務訓練期間得就部分實務訓練機關(單位)之實習時間
酌予縮短: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
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如曾
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則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
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
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俸級
提敘對照表認定。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訓練期間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委任
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
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
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慰問金。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
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俸,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
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
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
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
十四、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經濟部指派該部人事處及國際貿易局若干人組成「訓練工作小
組」,辦理訓練相關業務,並由該部人事處處長擔任輔導長。
2.輔導員由經濟部指派該部人事處合適人員 2 人充任。
3.其餘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
點辦理。
(二)實務訓練:
1.依據本計畫六、(二)規定辦理。
2.除不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3
點訓練方式及第 8 點有關填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之規定外,其
餘均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
十六、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
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
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依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分別計算之,各以 1
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一)專業訓練:本質特性占 30 %,考核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
操守等;學業成績占 70 %,其中語文課程成績占學業成績 40
%,由授課講座評分,心得報告成績占學業成績 60 %。
(二)實務訓練:本質特性占 40 %,服務成績占 60 %。由各實務訓
練機關(單位)分別評定後,依評定分數合併平均計算分數。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經濟部於 7 日內分別填具專業訓練及
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4、附件 5)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
冊(如附件 6)連同上述清冊之磁片,及每名證書費 800 元郵
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
孝東路 7 段 576 號)函報國家文官培訓所核轉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考試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
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經濟部函請保訓會核定予以廢止受訓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者。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三)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請假缺課時數超過 54 小時者。
(四)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 14 小時者,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
累計達 3 日者。
(五)專業訓練期間對講座或訓練機關(構)工作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或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構)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六)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七)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
(八)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
(九)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專業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或分娩、流產、重大傷病等事由,
致超過規定離班或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報請經濟部函轉保訓
會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
重訓 1 次。
(二)前項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
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訓練機關(構)
長官核准者。
(三)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
易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除依十九、(九)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
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經核准者,由經濟部依規定
辦理。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訓練辦法及其他相關訓練之規定
辦理。
(二)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