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
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4 個月;但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
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
辦理。
六、訓練方式:
(一)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
務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並應擬定輔導方式,填寫實
務訓練計畫表分發受訓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
導要點(以下簡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二)分配實務訓練人員均應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
會)所辦理之職前講習,講習之時間及規定另行通知,各訓練機關
應給予公假前往。
七、訓練經費: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原民會辦理公開分配作業,依其考試
成績,依次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分配報到程序:
1.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應於分配結果公告日 10 日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
到,但徵得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同意,得展延 10 日。
2.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預估職缺接受實務訓練
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二)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輔導員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7 日
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1,請自 www.csptc.gov.tw 下載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training@mail.csptc.gov.tw)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
簡稱培訓所)(training@ncsi.gov.tw)。
九、保留受訓資格:
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
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後
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別
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2),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十、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消
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申請書如附件 3),由保訓會通知原民會遇缺調訓,並以補訓
或重新訓練當年之訓練計畫接受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
棄訓練。
(二)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
受訓練。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經驗 4 個月以上
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4)
,並函送保訓會核定。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
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2.低一職等以上:
(1)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所
具任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者。
(2)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
任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3)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4)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三)未送審人員(含公營事業人員)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其
「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認定,係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
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
系後,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
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
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
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特種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標準
。
2.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
3.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
4.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
(二)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
之級俸者,其訓練期間之津貼依下列標準發給:
1.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
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
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
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依各該機關(構
)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獎懲規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請假規定:
(一)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二)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
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超過之日數仍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
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十六、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之品德操守考核、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如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函送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
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三)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應於文到 15 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
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四)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
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
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
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或逕予
核定為成績及格。
(五)實務訓練期滿,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附件 5)評定成績後留存,並填
報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培訓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六)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
定,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填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附
件 6)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附件 7)各 1 份,連同證書
費(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培訓所(副知原民會)核轉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3.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構)學校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5.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6.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7.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前即向分發機關(
原民會)提報自願放棄者,由分發機關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十九、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服
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9 目規定予以廢止受訓資格外,應予停止
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經核准者,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
二十、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一、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