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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17: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階段測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000641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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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項目如下:
(一)三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3.引體向上。
      4.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5.3000  公尺徒手跑步。
      6.游泳。
(二)四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3.3000  公尺徒手跑步。
(三)五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3000  公尺徒手跑步。



三、體育課程測驗時間:
(一)三等考試:於每年 4  月、7 月及 10 月分 3  階段實施。(游泳
      測驗第 2  階段於 6  月實施。)
(二)四等及五等考試:實施 1  階段體育課程測驗,於業務實習前舉行
      。
(三)倘因天候、場地、實習或訓練等因素,得調整測驗時間。
    前項測驗時間、項目、規定標準與成績於測驗前與評定後公布之;補
    測亦同。
    體育課程階段測驗成績列入考核,但不列入訓練成績計算。



四、體育課程各測驗項目之階段規定標準如附表。



五、受訓人員因傷、病,致無法於公告日期接受測驗者,得經公立醫院檢
    查,並檢具證明後另行安排測驗;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並經法務
    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認可者
    ,亦同。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訓練所指定之公立醫院檢查,
    診斷結果不宜受測,惟該受訓人員前於階段測驗中已通過結訓標準者
    ,得向調查局申請核定免測。



六、受訓人員階段測驗未達規定標準者,依訓練所排定之時間補測;補測
    以 1  次為限,且應於次階段測驗前完成,末階段測驗之補測須於結
    訓前 3  週完成。



七、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