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項目如下:
(一)三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3.引體向上。
4.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5.3000 公尺徒手跑步。
6.游泳。
(二)四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3.3000 公尺徒手跑步。
(三)五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3000 公尺徒手跑步。
三、體育課程測驗時間:
(一)三等考試:於每年 4 月、7 月及 10 月分 3 階段實施。(游泳
測驗第 2 階段於 6 月實施。)
(二)四等及五等考試:實施 1 階段體育課程測驗,於業務實習前舉行
。
(三)倘因天候、場地、實習或訓練等因素,得調整測驗時間。
前項測驗時間、項目、規定標準與成績於測驗前與評定後公布之;補
測亦同。
體育課程階段測驗成績列入考核,但不列入訓練成績計算。
四、體育課程各測驗項目之階段規定標準如附表。
五、受訓人員因傷、病,致無法於公告日期接受測驗者,得經公立醫院檢
查,並檢具證明後另行安排測驗;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並經法務
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認可者
,亦同。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訓練所指定之公立醫院檢查,
診斷結果不宜受測,惟該受訓人員前於階段測驗中已通過結訓標準者
,得向調查局申請核定免測。
六、受訓人員階段測驗未達規定標準者,依訓練所排定之時間補測;補測
以 1 次為限,且應於次階段測驗前完成,末階段測驗之補測須於結
訓前 3 週完成。
七、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