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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3 1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60010888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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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建立初任海岸巡防人員依法行政及執勤技能等基本知
      能與觀念,並培養其積極熱誠之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洋巡防工作所需知能,並考核其品德操守及服
      務態度。



三、訓練對象
    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四、訓練時間:合計六個月
(一)基礎訓練:四.五個月。
(二)實務訓練:一.五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基礎訓練: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
      人員研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各實務訓練單位辦理。



六、訓練課程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一)實施。
      2.上課時間: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七小時,全週三十五小時
        。上課時間以外作息活動,由研習中心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於上課前
        印發受訓人員使用。
      5.講座敦聘: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規劃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或具
        實務經驗之政府機關公務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單位,依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單位指派前往受訓者外,不
        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編列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基礎訓練:訓練起迄時間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另案通知;受訓人
      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研習中心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各實務訓練單位接受訓練,
      實務訓練單位並於報到期滿七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一)送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以電子郵件傳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mail.csptc.gov.tw)及受訓
      人員,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training@ncs
      i.gov.tw)及海巡署。



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
    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
    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
    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表二),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申請書如附表三)。



十一、免除基礎訓練
  (一)曾於海巡署或所屬機關服務二年以上,且取得司法警察官(警察
        )資格;或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及格者,得於接
        獲調訓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機關證明文件或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等文件,報送保訓會核定,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如附表四)。
  (二)經核定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一.五個月之實務訓練及通
        過游泳測驗。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受訓人員占用人機關職缺訓練,並由用人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發
        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
        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
        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其津貼發給標準如下: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
        2.加給:基礎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
          一職等月支數額;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二】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
  (二)實務訓練期間,確有從事本職相當工作之事實,得依所占職務工
        作內容或服務地區,支領海上職務加給或地域加給。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訓練機關接受訓練者,原經銓
        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俸,其
        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
        準支給。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一)基礎訓練:訓練期間供給膳宿及服裝,其生活管理依「九十六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
        規定」辦理。(如附件二)
  (二)實務訓練:依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
  (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



十五、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規定」辦理。(如附件三)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十六、獎懲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獎懲規定」辦理。(如附件四)
  (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計算,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其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基礎訓練:
        1.操行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
          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如附件五)
        2.學業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含學科測驗占百分之五十、體技測
          驗占百分之七十)。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及「九十六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體技測驗成
          績考核規定」辦理。(如附件六、七)。
        3.訓練成績由研習中心評定後,填具基礎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五)留存,並報送海巡署備查。
  (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
        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陳報海
        巡署函送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三條第
        三項至第七項規定辦理。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應於訓練
        期滿七日內,造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六)及請領考試及格證
        書清冊(如附表七)連同上述清冊之磁片,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
        捌佰元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港
        區忠孝東路七段五七六號),函送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並副知海巡署。
  (二)受訓人員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
        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陳報海巡署函
      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者。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三)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
        ,請假離班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
        二十,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
  (四)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或實務訓練期
        間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五)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長官、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
  (六)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七)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
  (八)訓練期間未通過游泳測驗者。
  (九)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致超過規定離班或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
        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一次
        。公假係指以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
        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訓練機關核准
        者為限。
  (二)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
        易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除依第十九點第九款規定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
        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二十一、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或停止訓練後之補訓或重新訓練,由海巡署
        以與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相關班隊隨班附讀方式或併於各年度海巡
        特考訓練班隊辦理,訓期為六個月。訓練課程不適用本計畫第六
        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並依實際情形另定隨班附讀相關規定函送
        保訓會核定。



二十二、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要點第三點
          訓練方式之規定。
    (二)其他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