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軍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每階段軍訓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考試: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之,占階段
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考試:於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占階段成績百分
之四十。
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段成績。
四、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