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一律住宿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幹部
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或指定處所,未經核准者不得外出。
三、受訓人員請假得按實際需要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請假核定權責:
(一)7 日以上者,由調查局局長兼訓練所主任核定。
(二)未滿 7 日者,由訓練所副主任核定。
(三)2 小時以內者,由訓練所大隊長核定。
五、受訓人員請假須填具請假單,必要時檢同證明文件或書面報告,送由
自治幹部及輔導員轉報大隊部,批准後由大隊部通報警衛室,經登記
再行離開訓練所。請假期滿,應及時返回訓練所至大隊部銷假。
病假 3 日以上者,應檢附公立醫院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證明書。
六、因不可抗力事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自行或
委請自治幹部或輔導員於 24 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除公眾週知之事
實(如天災、地震等)外,事後應檢具證明備查。
七、未經准假,不參加上課、自習或各種集會、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八、受訓期間,每日以 24 小時計。請假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
;上課遲到逾 15 分鐘者,以曠課 1 小時計。
九、請事假、病假,每小時扣品德素養考核成績 0.04 分;婚假視同事假
。
十、全期病假未逾 3 日或因重病住院 7 日以內者,或請公假、喪假者
,均不予扣分。
十一、本須知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