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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1 11: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工友工作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秘總字第1110000420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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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工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參照勞
    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如有未盡事宜,
    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工友,指本院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三、工友管理事項,由秘書處主辦。



四、僱用之工友,於訂定勞動契約時,應查驗並收繳下列證件及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四)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五)學歷證件影本。
    技術工友指派擔任駕駛工作者,除應依前項規定查驗並繳交證件及表
    件外,並應繳驗合格職業駕照影本。



五、工友服勤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二)服從管理單位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
      ,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在外遊蕩。
(三)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
      應親切接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四)接聽電話,答詢聲調,應謙和有禮。
(五)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
      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六)同事間應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七)工友不得洩漏機關機密;未經本院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
      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八)工友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本院參觀,或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院。
(九)工友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以及影響本院聲譽之行為。
(十)工友每日上、下班應親自至指定處所依指定方式登錄出勤紀錄。但
      因工作性質特殊,經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技術工友指派擔任駕駛工作者,應另行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安全,嚴禁違規駕駛,如因違規肇事,
      經鑑定須負肇事責任者,視情節輕重議處,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應自行定期審驗及換領職業駕駛執照,無職業駕駛執照不得駕駛公
      務車。
(三)對所駕駛公務車輛應盡善良保管及使用之責任,並隨時保持車容整
      潔及維持車輛機件性能正常。
(四)除機密行程外,出勤前應事先瞭解行程及路況,公務車輛使用完畢
      ,應將車輛駛回本院停車場或奉准指定位置妥適停放,不得在外停
      留。
(五)非因公務,不得擅自駕公務車輛外出,亦不可將公務車輛借予他人
      駕駛,或將車駛回駕駛人自宅停放。



七、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工作有連續性或
    緊急性者,秘書處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八、為應業務需要,得延長工作時間,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依勞基法及其
    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院工友延長工作時間,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秘書處指派必須
    延長工作者為限,其申請加班以線上申請為原則,並註明加班時間及
    事由。



九、因工作性質特殊,經依第五點第十款但書規定,奉核准免至指定處所
    依指定方式登錄出勤紀錄者,依其簽奉核准延長工作時間核計其延長
    工作時間之工資。



十、工友請假時,應線上申請並敘明請假理由及期間,經核准後,始得離
    開工作場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
    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十一、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年度內請事、病
      假日數超過規定日數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十二、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或記功:
  (一)工作勤奮,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二)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證。
  (三)搶救災害不辭辛勞,有事實表現。
  (四)提供有關工作改進之具體建議,有參考價值。
  (五)其他具有良好表現。
  (六)對工作改進提出具體意見,經採行具有成效。
  (七)對所擔任之工作積極推動,績效卓著,具有優良事蹟。
  (八)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妥善完成。
  (九)搶救災害不避危難,減少本院損害,有具體事證。
  (十)堅守工作崗位,不為勢迫利誘,有具體事實。
  (十一)計畫周密,執行得法,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有具體事證。
  (十二)對舞弊或有損本院利益之事件,於事前舉發或防止,使本院免
          受或減輕損失。
  (十三)全年行車無肇事違規,且車輛保養良好。
  (十四)其他具有良好表現或優良事蹟。



十三、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得視其情節輕
      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一)不依規定執行工作,或推諉責任,致延誤公務。
  (二)服務態度欠佳,經告誡仍不改正。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不依規定維護服務單位地面、家具、茶具、什物整潔。
  (五)延緩遞送文件或擅自翻閱。
  (六)酗酒滋事,貽誤公務。
  (七)服勤時間擅離職守,不告外出,貽誤公務。
  (八)工作不力,有虧職守,貽誤公務。
  (九)未依規定將公務車輛停放指定地點。
  (十)辦事疏忽或處理錯誤,致本院遭受損失。
  (十一)惡意中傷損及本院或同事聲譽。
  (十二)推諉工作或偽報病假,規避工作。
  (十三)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管理單位之工作安排調度。
  (十四)私用公務車輛,虛報油料。
  (十五)執行工作,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本院聲譽。
  (十六)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本院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事
          實確鑿。
  (十七)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十八)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十四、工友離職時應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繳回,並交代承辦事務。



十五、工友離職時有超領工資者,應先清償;借用公物或借支者,應先返
      還。



十六、工友之子女教育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等生活費津
      貼,依行政院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十七、工友均由本院依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相關
      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十八、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本院嚴禁就業場所之性騷擾行為
      ,並依本院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辦理。



十九、本院為提高人力素質,增進工友工作知識、技能,得依工友本身條
      件及工作需要,實施下列有關訓練:
  (一)安全衛生、性騷擾防治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二)職前訓練。
  (三)在職訓練。
  (四)勞工教育。
  (五)其他專業性訓練。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