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及第 9 條。
二、訓練對象及人數:
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 2 次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錄取
人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重新訓練及律師經核准轉任人員。
三、訓練期間:
自 98 年 9 月 7 日起至 100 年 9 月 6 日止,為期 2 年。
四、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五、實施步驟(分 4 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共 10 週:學員先行在本所接受基礎講習課程。自 98 年
9 月 7 日起至 98 年 10 月 4 日止之期間內實施。旋即赴行政
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自 98 年 10 月 5 日起至
98 年 11 月 15 日止之期間內實施。
(二)第二階段共 33 週:自 98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99 年 7 月 4
日止。學員在所接受各類課程之講授、研究、擬判及演習。
(三)第三階段共 53 週:自 99 年 7 月 5 日起至 100 年 7 月 1
0 日止。學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四)第四階段共 8 週:自 100 年 7 月 11 日起至 100 年 9 月
6 日止。學員回所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檢討及分科訓練等。
六、訓練課程:
訓練課程包括基礎課程、法律實務課程、法學理論課程、輔助課程及
一般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基礎課程:包含有司法倫理、司法認知、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人
權保障、法學寫作及書類寫作基礎等專題課程,藉由基本課程之實
施,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並為學員赴行政機關或相
關機構學習作期前準備。
(二)法律實務課程:有關民、刑、檢三部門實務課程悉依法務部司法官
訓練所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係以第一審之檢察(包
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審判及民刑事簡易或小額案(事)件之第二
審實務為範圍,課程包括各項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
與講評、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之撰寫、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如
裁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羈押具保之決
定、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例為教材,依案
件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辦或審
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務使學員
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須學習撰擬民事、刑事、檢察
書類外,並有實習法庭之演練。
(三)法學理論課程:鑑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通過嚴格之
司法官特考,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授民、刑事理論
課程,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與學員討論,其範圍
涵蓋憲法專題、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訴訟法專題、社會法專
題、金融法規、商事法及智慧財產權法等課程,俾增強學員正確適
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且部分課程採群組教學,由法
學界與實務界講座分別從理論與實務著眼,同時教學,相互激盪,
鼓勵學員參與思辨,啟發學員獨立思考能力,開展視野,增進判斷
能力。
(四)輔助課程: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
其範圍涵蓋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犯罪心理學、司法文書、國有財
產法簡介、羅馬規約與國際刑法、反毒策略、電腦網路與犯罪、通
聯分析、卷證分析、兩岸跨區犯罪案件之處理、法醫學與實務、刑
事鑑識、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測謊之程序與鑑定、文書之蒐集與
鑑定、指紋之採證與鑑定、司法精神醫學及精神鑑定、性侵害案件
的採證與 DNA 鑑定、國際案件之處理、醫療實務與醫療爭議之處
理、商標侵害之鑑定、專利侵害之鑑定、著作權侵害之鑑定等課程
,以加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法律專業知識。
(五)一般課程:本課程包括人文生態教學、團體活動與導師輔導、人文
及弱勢關懷、音樂賞析、所長座談、學習座談、體育康樂活動、歡
迎會、懇親會、性向測驗以及導師時間(含司法倫理、經驗傳承、
與來賓座談、分組討論、學員專題報告)及藝文活動等,並特別著
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講述時數,
供彈性運用,以補課程之不足,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構)參觀訪
問,以增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育、社會關懷,以開拓視野,俾符
合各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七、實施方法:
(一)第一階段:
1.於開訓前二個月左右,由各導師分別前往學員家中訪問,並辦理
學員入本所前健康檢查,開訓後安排性向測驗、導師時間、歡迎
會、懇親會、辯論比賽、體育康樂等課程,由訓導組或導師負責
安排實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為訓練作好準備。
2.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與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流
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俾能
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
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之規定,徵詢財政稅務、金融管
理、工程建設、工商經濟、司法警政、環境保護、律師業務、非
政府組織、醫療鑑定、智慧財產及地方制度等各類行政機關及相
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並擬訂學習要領及訂定學習日程表等,具
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學員須前往二個行政機關或相關機構學習
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以增加學員之歷練。
(二)第二階段:
1.為配合民、刑、檢實務課程之實施,訂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
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資遵循。民、刑、檢三部門各若
干位講座,每部門並互推一位為召集人,開訓前各部門先行規劃
其教學方式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編排與講授能有系統
且力求周延。各部門並有導師三至四人輔助教學事宜。上課期間
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時間思考、研究或供課程
特別需求之運用。書類之擬作亦安排於「研習時間」實施。學員
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由導師從旁指導。擬作之書類
,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閱再由講座講評指導,導師亦得
助講。
2.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論
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3.由訓導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電影欣賞、導師時間、體育康樂等
課程,期能於各種活動中,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三)第三階段:選擇適合學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各
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職法官、檢察官各一人兼任本所導師,輔導
考核學員學習事宜,並洽請學習檢察署安排學員至監、院、所、校
見習。
(四)第四階段:學員返本所接受擬判測驗,並安排裁判書類講評、擬判
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刑、檢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以加強書類
寫作之績效。學員於結訓前幾日即先予分發,依其擔任法官或檢察
官之職務分成兩班,各施以數日之專業分科訓練,加強其處理實務
之能力,並作到職前之準備。導師並對學員於第三階段院、檢學習
中尚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法官之職務
。
八、訓練經費:本期訓練經費由本所預算項下支應。
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或於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
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並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逾期未提
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
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生活守則」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辦理。
十四、請假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法訓所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七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連
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國家文官培訓所網站 http://www.ncsi.g
ov.tw 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暨錄取人員資料之 txt 檔
案),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捌佰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
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五七六號),函
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一類、第二階段擬判測驗有三分之
一以上科目、第二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科目或
第四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二)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依學員獎懲要點受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者。
(五)依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請假、曠課達應予廢止受訓資格之時數
者。
(六)重訓後仍有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應予重訓之
情形者。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所
函報保訓會核定。
十九、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