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建立初任海岸巡防人員依法行政及執勤技能等基本知
能與觀念,並培養其積極熱誠之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域巡防工作所須知能,並考核其品德操守及服
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三)依本訓練計畫第 22 點第 2 款規定之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
二次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補訓人員。
四、訓練時間:合計 6 個月
(一)專業訓練:4.5 個月。
(二)實務訓練:1.5 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
人員研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依所
占職缺指定專人輔導實施訓練事宜。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依「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實施。
2.上課時間: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 7 小時,全週 35 小時
。上課時間以外作息活動,由研習中心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於上課前
印發受訓人員使用。
5.講座敦聘: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規劃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或具
實務經驗之政府機關公務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單位,依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2.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單位指派前往受訓者外,不
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
地區巡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專業訓練:訓練起迄時間由海巡署另案通知;受訓人員並應於規定
時間內至研習中心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各實務訓練單位接受訓練,
實務訓練單位並於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
表 1)送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或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以
電子郵件傳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
aining@mail.csptc.gov.tw)及受訓人員,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培訓所)(training@ncsi.gov.tw)及海巡署。
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
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
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表 2),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表 3),並由保訓會通知海巡署辦理調訓。逾
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
(二)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體格複撿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海巡署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二、免除專業訓練
(一)曾於海巡署或所屬機關服務 2 年以上,且取得司法警察官(警
察)資格;或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者,
得於接獲調訓通知後 10 日內,檢具機關證明文件或考試及格證
書影本等文件,報送保訓會核定,免除專業訓練(申請書如附表
4)。
(二)經核定免除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1.5 個月之實務訓練及通
過游泳測驗。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發給下列津
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
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
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
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二】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
(2)加給: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
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二】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
(二)實務訓練期間,確有從事本職相當工作之事實,得依所占職務工
作內容或服務地區,支領危險職務加給(海巡行政類科)、海上
職務加給(海洋巡護類科)或地域加給。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
,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
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
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一)專業訓練:訓練期間供給膳宿及服裝,其生活管理依「98 年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生活管理規
定」(如附件 2)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各實務訓練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
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請假規定」(如附件 3)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如附件 4)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
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其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訓練:
1.操行成績:占 30%。依「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5)辦
理。
2.學業成績:占 70%(含學科測驗占 50%、體技測驗占 20%)。
依「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
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及「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測驗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6
、7 )辦理。
3.訓練成績評定後,由研習中心填具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5 )留存,並報送海巡署備查。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7 條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
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報海巡署函
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訓練單位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
滿 7 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6)、請領考
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表 7)連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培訓所網
站(http://www.ncsi.gov.tw)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暨
錄取人員資料之 txt 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臺幣捌佰元郵政
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
東路 7 段 576 號),函送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
(二)受訓人員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
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研習中心、海洋巡防總局或海岸
巡防總局陳報海巡署函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者。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
迫者。
5.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6.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
7.訓練期間未通過游泳測驗者。
8.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保訓會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海巡署函送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
傷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
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
新訓練。公假係指以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
、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
公受傷,經訓練機關核准者為限。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項第 8 款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
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
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二、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一)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或停止訓練後之補訓或重新訓練,由海巡
署以與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相關班隊隨班附讀方式或併於各年度
海巡特考訓練班隊辦理,訓期為 6 個月。訓練課程不適用本
計畫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並依實際情形另定隨班
附讀相關規定函送保訓會核定。
(二)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科補訓人員相關規定如下:
1.補訓人員之原教育訓練課程,以隨班附讀方式納入本訓練計
畫之專業訓練 4.5 個月併同實施,俟專業訓練課程實施完
竣後,隨即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辦理補訓人員 6.5 個月
實習,實習結束後成績及格者,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
分配補訓人員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1 個月。
2.依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及第 13 點規定
,補訓人員之 4.5 個月專業訓練課程與 6.5 個月實習階
段,皆屬未占缺之教育訓練期間,1 個月之實務訓練期間則
為占缺訓練。
3.補訓人員專業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請假、獎懲、成績考核
(含操行成績、學科成績及體技成績考核)等事項,依本訓
練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其他有關訓練時間、教育訓練免訓規
定、訓練津貼及福利等,除本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均依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4.補訓人員實務訓練期間,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警佐
三階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並得補助辦理
健保、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參加公
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
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十三、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
定。
(二)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