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軍訓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98 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象: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及歷年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三、軍訓實施科目如下:
(一)第 1 階段:機動保安警力訓練。
(二)第 2 階段:警察勤務戰鬥訓練。
四、軍訓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每階段軍訓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之,占階段
成績 30 %。
(三)期末考試:於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占階段成績 40
%。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段成績。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