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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3 21: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試辦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實體課程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80007995A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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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為研議規劃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
    練實體課程(以下簡稱實體基礎訓練),爰訂定本規定。



二、試辦對象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三、參訓條件
(一)參加實體基礎訓練,以參加該訓練期間,無需輔助器具或設施(含
      軟、硬體)之錄取人員為限。
(二)實體基礎訓練,由錄取人員依個人意願並斟酌身心障礙程度,採自
      由報名方式參加。
(三)需輔助器具或設施,及未提出申請參加實體基礎訓練之錄取人員,
      均予免除實體基礎訓練。
(四)已另依「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
      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作業規定」參加網路基礎訓練者,仍得依個
      人意願並斟酌身心障礙程度,自由報名參加本項實體基礎訓練。



四、申請程序
(一)錄取人員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30 日內,向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並由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核准參加實體基礎
      訓練。
(二)前點所定需否軟(硬)體輔助器具或設施,係依申請人之身心障礙
      類別與程度、實際使用輔助器具或設施情形,及培訓所軟(硬)體
      設備等,審酌申請人得否順利實施實體基礎訓練,經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協助瞭解,併前項申請規定,送由培訓所認定之。



五、實體基礎訓練實施方式
(一)本基礎訓練採與 98 年高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或其他公務人
      員考試同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併班調訓。
(二)完成實體基礎訓練人員,核給學習時數認證,但不採計訓練成績。
(三)實體基礎訓練期間,因個人身心障礙因素(如因故請假超過規定時
      數等)致未能完成訓練者,由培訓所逕予免除實體基礎訓練,並通
      知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六、本作業規定得依實際需要隨時修正。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