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21 點
第 2 款。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初任海巡人員之基礎訓練,以認識海巡工作之範疇、充
實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強化執法紀律及增進有關海巡
業務之專業知識與技能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巡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
取人員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含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訓期為 1 年。
(一)教育訓練:11 個月(含實習 6.5 個月)。
(二)實務訓練:1 個月。
(三)符合第 5 點免除教育訓練之人員,仍應接受 1 個月之實務訓練
。
五、免除教育訓練
錄取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填妥免除教育訓練申請書(如附表 1
),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
稱海洋巡防總局)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一)具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海洋巡防
科畢業學歷者。
(二)經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及格或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教
育訓練結業者。
(三)海巡機關之現職警察人員。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並由海洋巡防
總局執行。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占海洋巡防總局職缺,由該總局依據相關規定
辦理分配事宜,並由所占職缺單位辦理訓練事宜,海洋巡防總局應
指定專人輔導。
七、教育訓練課程
(一)基礎教育訓練
1.課程內容:如附表 2-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8 小時,上、下午各 4 小時
,全週 40 小時(視狀況調整)。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活動,由
海洋巡防總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海洋巡防總局準備,提供
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海洋巡防總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
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學員。
5.講座敦聘:由海洋巡防總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
實務經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二)實習訓練:由海洋巡防總局規劃辦理。
八、訓練經費
(一)教育訓練:
由海洋巡防總局編列預算支應(含津貼)。
(二)實務訓練:由海洋巡防總局支應。
九、調訓程序:由海洋巡防總局規劃訓練期程通知。
十、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表 3),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
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並應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
足資證明之文件,由海洋巡防總局陳轉保訓會(副知海巡署)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
(三)前二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
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
書(同附表 3)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一、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表 4),並由保訓會通知海巡署(海洋
巡防總局)辦理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
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
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
訓練申請書(同附表 4)掛號郵寄培訓所核轉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十二、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訓練機關(構)學校得視個案情況,令受訓人員
至桃園署立醫院或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或各地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不合格者陳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
格。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
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23,700 元),及得補助辦理健保
。另供給膳宿、服裝及訓練機關、學校印行之教材,並得支給婚
、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
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實務訓練期間:
分配機關(構)、學校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
)學校,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
貼及其他法定加給,及得補助辦理健保,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
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
撫慰金。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海洋巡防總局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
(如附件 1),陳報海巡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海洋巡防總局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海洋巡防總局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如
附件 2),陳報海巡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另公假、事假及
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 1.5 日,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
務訓練期間。
十六、獎懲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海洋巡防總局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如
附件 3),陳報海巡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1.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體技、操行、實習成績,上述成
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2.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海洋巡防總局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
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
考核規定(如附件 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如附件 5)、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6)
,陳報海巡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3.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考
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5):
1.本質特性:占 40%。
(1)思想:包括信仰、信心、忠貞、思維、胸襟、見解等。占 1
0%。
(2)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 10%
。
(3)才能:包括領導、決心、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等
。占 10%。
(4)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10%
。
2.服務成績:占 60%。
(1)學習態度:占 20%。
(2)工作績效:占 40%。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海洋巡防總局陳轉
海巡署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八、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結業證書:教育訓練成績及格者,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
機關(構)學校核發結業證書。
(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訓練單位
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 6)、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表 7)連同磁片(磁
片內匯入由國家文官培訓所網站 http://www.ncsi.gov.tw 下載
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暨錄取人員資料之 txt 檔案),及每
名證書費新臺幣伍佰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函送培訓所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洋巡防總局函報海巡署核轉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教育訓練成績(含學科、體技、操行、實習成績)依教育訓練
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者。
3.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每階段請事假超過 80 小時,事、病假時數超過 164 時
(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 55 小時者。
4.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 5 小時,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
累計達 3 日者。
5.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長官員工施以
強暴脅迫。
6.其他依受訓人員之請假、獎懲、成績考核、生活管理等規定應
予廢止受訓資格者。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8.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9.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者。
10.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教育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
病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海巡署(海洋巡防
總局)函轉保訓會核定,准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0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或
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