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
點,並於實務訓練期間針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
)之業務職掌、擔任工作上實際所須具備之專業知能及面臨之相關問
題等事項辦理專業研習。
三、訓練對象
(一)98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實務訓練:4 個月(自報到之日起算)。
(二)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機構
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構辦理。
六、訓練方式
(一)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構,依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
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並應擬定輔導方式,填寫實務訓練計畫
表(如附件 1)分發受訓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輔導要點辦理。
(二)分配實務訓練人員均應參加臺鐵局辦理之專業研習,其訓練時間及
規定另行通知,各實務訓練機構應給予公假前往。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臺鐵局暨所屬機構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臺鐵局選定辦理公開分發之時間、地點,通知各
錄取人員準時到場,依其考試成績公開選填志願分配至用人機構占缺
接受實務訓練,並依下列規定報到:
(一)分配報到程序: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構占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應於分配函所定日期,前往實務訓練機構報到,但因特殊事由徵得
實務訓練機構同意,得展延 10 日。
(二)用人機構應指派輔導員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
訓練計畫表(同附件 1,請至 eip.railway.gov.tw 臺鐵局「企業
資訊入口網」/知識庫/全局知識庫/人事室/第一科下載)以電
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training@mail.csptc.gov.tw),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traini
ng@ncsi.gov.tw)及臺鐵局。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2),逾期不予受理。但無
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
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c.
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如因故未能採行線上申辦,請
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2),改以書面方式掛號郵寄保
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
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如因故未能採行線上申辦,
請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同附件 3),改以書面方式掛號郵
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
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
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構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
如附件 4),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
1.低一資位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資位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二款工作經
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比照前款規定,申請縮短
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曾任雇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核敘雇員年功薪點以上者,視同具有佐級之低一資
位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資位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2.低一資位以上:
(1)高員三級考試:具有員級 29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五職
等以上資格者。
(2)員級考試:具有佐級 22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
上資格者。
(3)佐級考試:具有佐級、士級 20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一
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五)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
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
聘任人員。所稱雇員,指依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廢止前
之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人員。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訓練期間比照與其考試等級相當資位之薪級
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比照用人機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高員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高員級 30 薪級 320 薪點。
2.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員級 38 薪級 240 薪點。
3.佐級考試錄取者比照佐級 42 薪級 200 薪點。
4.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獎金支給要點」支給獎金。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
之級俸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依臺鐵局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
有關法令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5。
十四、請假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
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7 條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
理。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6。
(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構陳轉臺鐵
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 42 條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構應於受訓人員訓
練期滿 7 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7)、請
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件 8)連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國家
文官培訓所網站 http://www.ncsi.gov.tw 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
請證機關暨錄取人員資料之 txt 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
伍佰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
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實務訓練機構函報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3.訓練期間對訓練機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4.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5.實務訓練期間成績經核定不及格者。
6.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6 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或執
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
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3013986 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
項」,以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